配套制度

中国农业科学院内部控制基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我院科技创新事业健康发展,发挥好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在现代院所建设中的重要支撑作用,有效防控廉政风险及财务风险,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和《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意见》(财会〔2015〕24号)等有关规定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院属单位为实现控制目标,将所有经济活动按业务流程进行风险评估和分析,制定、完善和有效实施一系列管理制度和管控措施,对经济活动风险进行防范和控制。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中国农业科学院院属各单位及院机关各部门。

第四条  内部控制目标主要包括:通过制定权责一致、制衡有效、运行顺畅、管理科学的内部控制体系,规范单位内部经济和业务活动,强化内部权力运行制约,保证单位经济活动合法合规、科研经费使用高效、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财务信息真实完整,防范舞弊和预防腐败,提高单位内部治理水平,促进我院现代农业科研院所建设。

第五条  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贯穿单位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覆盖单位所有岗位和人员,实现对经济活动的全面控制。

(二)重要性原则。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内部控制应当关注单位重要经济活动和经济活动的重大风险。

(三)制衡性原则。按照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的要求,内部控制应当在单位内部的部门管理、职责分工、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

(四)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的实际情况,并随着外部环境的变化、单位经济活动的调整及管理要求的提高,不断改进和完善。

(五)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保障单位内部权力规范有序、科学高效运行,实现单位内部控制目标。

第六条  院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包括:

(一)指导全院各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基本制度,即本制度。

(二)根据本制度和我院工作特点,重点针对财务预决算、收支业务、科研项目管理、建设项目管理、采购管理、资产管理、“三公经费”支出、会议培训支出、合同管理等经济活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分级(分重大风险和一般风险两级)、应对、监测和报告全过程管理,制定的专项管理办法。

(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本制度和专项管理办法,在查找单位经济活动风险并定级、完善工作流程、界定各环节各岗位责任基础上,制定的单位内部控制规程。


第二章 内部控制方法

第七条  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不相容岗位(职责)是指如果由一个人担任,既可能发生且又可能掩盖错误和舞弊行为的岗位。

(一)各单位应全面系统分析、梳理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不相容岗位,合理设置内部控制关键岗位,实施相应的分离措施,明确划分职责权限,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工作机制。

(二)实行清晰的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或岗位设置,对各机构与岗位依职定岗,分岗设权,建立和实施相对独立的报告制度,体现权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

(三)关键岗位应明确资格条件,建立人员A/B角制度,实行定期轮岗制度;不具备轮岗条件的岗位应采用专项审计等控制措施。

第八条  内部授权控制

(一)建立与单位职能、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内部授权管理体系,明确各岗位办理业务的权限范围、审批程序和相关责任。各岗位人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开展工作。

(二)执行“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和内部授权管理制度。

第九条  规范流程控制。通过梳理规范各类经济活动业务流程,将内控管理贯穿于业务流程全过程,对流程执行进行监督、评价和优化,构建业务过程控制自我完善机制。

第十条  归口管理。根据单位实际情况,优化内设机构,科学配置职能,构建权责一致、协调配合、运转高效的职能体系,对经济活动实行统一管理,强化责任落实。

第十一条  预算全过程控制。强化对经济活动的预算约束,重点加强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的流程分级、制度建设和模块化管理,使预算管理贯穿于单位经济活动全过程。

第十二条  财务审核把关控制。财务部门依据国家及单位有关规章制度,对经济活动支出事项及财务资料进行审核把关,强化对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能力。

第十三条  科研财务助理制度。设立科研团队财务助理,协助团队负责人做好科研经费管理工作,强化团队内部经费使用制约监督,提高科研经费管理效率。

第十四条  资产安全保护控制。建立资产日常管理制度和定期清查机制,采取资产记录、实物保管、定期盘点、账实核对等措施,确保资产安全完整。

第十五条  信息系统管理控制。将内部控制管控措施嵌入信息化管理系统,借助信息化手段实现组织架构、业务流程及岗位职责的固化管理,最大程度减少人为操纵因素。

第十六条  信息公开制度。建立健全经济活动信息内部公开制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信息内部公开内容、范围、方式和程序,强化对单位经济活动的监督。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监督。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发挥内部审计监督作用,运用系统、规范的方法,审查经济活动的合法合规性,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第三章  内部控制主要内容

第一节 财务预决算内部控制

第十八条  加强预算工作领导。在单位负责人领导下,建立由财务部门牵头,业务、人事、资产、政府采购管理等部门参与的预算编制协调机制,明确职责,强化全口径预算管理。

第十九条  规范预算编制流程。结合事业发展需要,采取“自下而上”方式进行预算编制。年度预算应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确保预算编制程序规范、方法科学、内容完整、数据详实。项目预算应经评审通过后列入部门预算项目库管理。

第二十条  年度预算批复后,各单位应当按照事权与财权一致的原则,进行预算指标分解,细化年度预算支出方案。

第二十一条  强化预算刚性约束。建立健全预算支出责任制度,明确支出内部审批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加强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实行预算安排与进度挂钩制度,确保预算执行高效与安全。

第二十二条  严格预算调整管理程序。预算一经批准,一般不得擅自调整。对确需调整的预算事项,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财务决算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上级部门规定编制,做到财务决算账表一致、数据真实、完整准确,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审议通过。以创新工程等重点项目为对象,逐步实施财政拨款项目绩效评价机制。

第二十四条  年度财务预决算应在一定范围内,以适当方式实行信息公开。


第二节   收支业务内部控制

第二十五条  组织收入必须遵守国家政策规定,各项收入应当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与核算。严禁设立小金库,严禁设立账外账,严禁公款私存。

第二十六条  各项支出应当全部纳入单位预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支出内部管理制度,确定单位经济活动的各项支出标准。按照支出业务类型,明确支出部门、职能部门、单位领导等各关键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各类支出的真实性、合规性。

第二十七条  严格执行现金管理规定。凡属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规定的支出,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对设备费、大宗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支出,一般应当通过银行转账结算。

第二十八条  建立健全货币资金管理岗位责任制。按照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原则,合理设置岗位,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第二十九条  严格大额收支管理。收支规模达到一定金额的事项,应当根据业务性质签订合同,作为财务收支管理的依据。大额支出事项应由领导班子集体决策。

第三十条  加强各类票据管理与审核,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违反规定转让、出借、代开、虚开票据,不得擅自扩大票据适用范围,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第三节   科研项目(任务)管理内部控制

第三十一条  规范科研项目申报管理。按照国家各类科研项目申报要求,公开申报信息,发挥单位学术委员会作用,科学论证、严格把关。

第三十二条  建立健全项目(任务)评审机制。对单位自主确立的重点科技任务(如创新工程)和项目(如基本科研业务费),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发挥咨询委员会、学术委员会的作用,规范评审流程,公示评审结果。

第三十三条  实行项目过程管理信息公开。建立健全科研项目立项、执行、结题等项目实施全过程的信息公开制度。

第三十四条  强化科研经费使用管理。建立健全科研经费使用授权审批制度和问责机制,严格按照项目预算使用管理,明确经费使用人、项目负责人、相关职能部门、单位领导的管理职责和审核审批权限。

第三十五条  严格项目结题验收管理。项目负责人应当会同科研管理部门按照各类项目管理规定和合同约定任务,做好项目总结、财务决算、资料归档、成果登记等结题验收工作,及时向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第三十六条  规范项目成果管理。项目成果应当及时登记、归档、申报知识产权。项目成果属单位所有,任何部门与个人无权擅自处理。

第三十七条  加强科研副产品管理。科研副产品应由单位统一管理与处置,不得私自出售、赠与他人,应建立健全科研副产品管理办法,所得收入纳入单位统一核算。涉及有特殊处置要求的科研副产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规范横向经费管理。按照国家和院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单位横向经费管理实施细则。横向任务应由单位统一签订合同,经费纳入单位预算,规范使用管理。

第四节   建设项目管理内部控制

第三十九条  建立健全建设项目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坚持“谁建设、谁负责”原则,落实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制等管理制度,规范项目全过程管理。

第四十条  加强项目规划与申报管理。结合事业发展需要,充分论证、科学编制项目建设规划,建立项目储备库。项目规划与申请立项应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第四十一条  规范项目招投标管理。完善招投标工作流程,明确建设、纪检、财务等部门职责,重点审查工程标段划分、设备标分包以及招标文件商务标和技术标的公平性、公正性、合理性,评标办法的公正性,合同专用条款的风险性,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的准确性,防止肢解工程规避招标、量身定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等行为。建立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复核与纠错机制,避免清单错漏、工程量不准确、特征描述错误造成的造价失真、不平衡报价、投资失控、结算纠纷等风险。

第四十二条  项目的勘察、设计、招标代理、施工、监理、仪器设备采购等活动应当依法依规订立合同,采用规范的合同文本。加强合同文本的审查,防止合同中擅自改变招标和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

第四十三条  加强项目概算投资控制。严格项目投资变更决策程序,规范工程变更决策与签证流程,重大变更事项应组织专家论证,然后履行单位内部决策程序,并按规定报上级部门批准。

第四十四条  规范项目资金管理。项目资金应当按照下达的投资计划和预算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和超批复内容使用资金。财务部门应当加强与项目实施部门的沟通,严格价款支付审核。

第四十五条  完善工程结算审核制度。工程结算审核应由单位审计监督部门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项目实施部门应当严格审查施工单位送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协助做好工程结算审核工作。

第四十六条  规范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财务部门应当及时清理项目账务与资金结算情况,按规定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单位审计监督部门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决算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第四十七条  加强项目竣工验收与交付管理。项目完成后,项目实施部门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和项目初验,向上级部门申请项目验收。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实施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

第四十八条  加强项目档案管理。做好项目前期、实施、验收等阶段相关材料的收集、整理、分类、归档工作,确保资料完整。项目验收后应及时移交档案管理部门。

 

第五节 采购管理内部控制

第四十九条  建立健全采购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单位采购管理、监督、实施、使用、验收等部门职责权限,形成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

第五十条  加强采购预算与计划管理。建立预算编制、资产管理、采购管理等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科学编报年度采购预算与采购计划。未经批准,不得无预算、无计划采购。

第五十一条  规范采购方式管理。根据采购内容、金额等合理确定采购方式,严格履行审核审批程序。不得将采购内容化整为零,规避政府采购。

第五十二条  加强试剂耗材采购管理。以院网上在线采购平台建设为基础,实行试剂耗材线上采购,实现采购过程的公开、透明与市场充分竞争。确需线下采购的,单位内部应当建立审核审批制度。

第五十三条  强化采购文件审核把关责任。重点审查采购标项划分与相关技术指标的合理性、评标办法的公正性、付款方式的合规性,防止舞弊行为,确保采购工作规范、高效。

第五十四条  加强采购验收管理。指定部门或专人负责采购验收工作,建立健全物资出入库台账和领用登记制度。危险化学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采购与管理。


第六节    资产管理内部控制

第五十五条  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各单位应当加强国有资产的综合管理,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五十六条  加强资产配置管理。建立资产配置计划申报与审核审批制度,严格实行配置条件、配置标准、经费预算的审核,不得超标准、无预算配置。

第五十七条  建立资产验收登记制度。按照“管、采、验”岗位分离原则,规范资产验收流程,大型或批量资产应由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参与验收,及时办理资产登记入账。

第五十八条  加强资产出租出借管理。资产出租出借应当严格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收入纳入单位预算,按合同管理。房产出租原则上实行公开竞价招租,租期一般不得超过5年。

第五十九条  加强对外投资管理。对外投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建立健全对外投资权益维护与风险管理制度。不得利用财政性资金对外投资,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金融风险投资与对外担保。

第六十条 规范资产处置管理。资产处置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原则,按规定方式进行处置。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国有资产。

科技成果转化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全国农业科技成果转移服务中心、国家种业科技成果产权交易中心公开挂牌交易、拍卖,挂牌后在有效期限内未达成交易的,可通过协议定价方式转让或许可使用。转让信息应在单位内部公示。重大成果转化应与成果完成人协商一致,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决策。

第六十一条  建立资产管理问责机制。强化资产管理责任意识,明确单位内部资产管理、使用、保管等部门责任,定期开展资产清查盘点,落实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国有资产安全与完整。


第七节  “三公经费”支出内部控制

第六十二条  规范完善公务接待制度。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等原则。公务活动中,派出单位应加强计划管理,严格控制外出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接待单位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严禁超标准、超范围列支接待费用。

第六十三条  加强公务用车管理。建立公务用车内部管理制度。公务车辆配置、更新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按规定标准配置。公务车辆应集中管理、统一调度,严禁公车私用。加强费用支出管理,强化内部审核,严格执行政府采购规定。社会车辆租赁由单位实行统一管理。

第六十四条  加强因公出国(境)经费支出管理。严格按照批准的团组人员、天数、路线、经费预算及开支标准核销,不得核销与出访任务无关和计划外的开支,不得核销虚假费用单据。

第六十五条  加强“三公经费”支出管理。从紧控制和严格审查“三公经费”支出,不得超预算支出。支出信息应当在一定范围内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第八节   会议培训支出内部控制

第六十六条  建立健全会议培训管理制度。举办会议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结合单位业务特点和工作需要,制定会议培训年度计划,严格控制数量规模。

第六十七条  严格执行会议培训计划。年度会议培训计划应按规定程序批准,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未经批准,不得调高会议培训规格,不得计划外举办会议培训。

第六十八条  加强会议培训支出管理。严格执行会议培训费用支出范围与标准,不得安排宴请。会议培训应当按规定在定点饭店、单位内部宾馆或会议室举办,不得安排在国家禁止的风景名胜区。

第六十九条  执行会议培训公示和报告制度。会议培训的名称、主要内容、参会人数、经费开支等情况应当在单位内部公示(涉密会议除外),执行年度报告制度。


第九节   合同管理内部控制

第七十条  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明确合同的授权审批和签署权限,重大经济合同应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决策,法律关系比较复杂的合同还应当出具法律顾问意见书。未经授权严禁以单位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第七十一条  实行合同归口管理。明确归口管理部门、财务部门、执行部门的职责权限。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妥善保管和使用合同专用章,对合同统一登记编号,按规定存档。

第七十二条  加强合同履行和纠纷管理。归口管理部门和执行部门应当实时跟踪、检查合同履行情况。发生纠纷的,应当在规定时效内按照合同约定依法妥善解决。未按合同约定履行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节   国际合作内部控制

第七十三条  院属单位在签订国际合作协议和项目时,在签订前应主动向院国际合作局报告,签订后1个月内,向院国际合作局备案。

第七十四条  实施国际会议管理内部控制。实行国际会议申报制度,严格执行审批规定,实行分类管理。举办国际会议应当科学、规范、合理地编制国际会议计划和预算,本着“勤俭办外事”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会期和规模。严格控制经费开支,力求会风简朴。加强对国际会议的绩效管理,做好会议的总结工作。院属各单位举办国际会议应注重国际会议绩效管理和总结,主动配合相关监督检查工作,保证会议预期目标的实现。

第七十五条  加强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根据对外交流合作和科研项目任务需要,制定出国(境)年度计划,年度计划应与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相衔接,实行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先行的审核制度。加强因公出国(境)任务审批管理,因公临时出国(境)应因事定人,不得因人找事。严格执行出国(境)事前公示和事后公开制度。

严肃因公出国(境)纪律,严格依据出国(境)任务批件执行公务,不得擅自增加出访国家或地区,不得擅自绕道旅行,不得擅自延长在国外停留时间,

第七十六条  加强外事接待管理内部控制。实行外宾来访计划审批制度。严格审核外宾团组中由我方招待的人数、天数,费用开支范围以及资金来源、列支渠道、预算等。

实行外宾接待费预算制度。在核定的年度外宾接待费预算内安排外宾接待活动,对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的外宾接待一律不予批准。

第七十七条  加强因公证照管理内部控制。院属各单位及院机关各部门人员执行因公出国(境)任务,须经国际合作局审批后,方可办理因公证照;其中赴台证件办理,需经院办公室审批。

执行因公出国(境)任务的团组应持因公证照出访。特殊情况下,执行因公出国(境)任务的团组需持因私证照出访的,应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同意。

执行因公出国(境)任务的团组,应在回国后7日内将所持证照交回证照管理部门。证照领取后因故取消因公出国(境)任务的,应当自确定出国(境)任务取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所持证照交回证照管理部门。

第十一节   其他事项内部控制

第七十八条  劳务费是指支付给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工作人员以及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劳务费不得发放给本单位在职在编职工、没有提供实质性劳务活动的人员、对相关业务负有管理权责的人员,以及因履行本人岗位职责而提供劳务活动的其他工作人员。

第七十九条 专家咨询费是指因工作需要支付给临时聘请咨询专家的费用。各单位负责人及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因履行本人岗位职责而参与咨询性活动的,不得领取专家咨询费。

第八十条  加强专家咨询费等报酬性费用支出管理。依据国家及院有关规定,制定单位内部具体管理办法,明确专家咨询费、劳务费等报酬性费用的发放对象、发放依据、支出标准、经费来源、审批流程等。


第四章   内部控制职责分工

第八十一条  院内部控制组织管理架构:

(一)成立院及院属单位两级内部控制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单位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单位相关领导任副组长,综合、财务、纪检、人事、基建、科研、成果转化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

(二)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内控办)。成员由综合、财务、纪检、人事、基建、科研、成果转化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

第八十二条  院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全院内部控制建设工作,负责研究确立院内部控制基本制度,审定重大风险和重要业务流程管理制度,部署内部控制重大事项和管理措施,指导和督促院属单位开展内部控制建设。

第八十三条  院内控办承担院领导小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牵头拟订院内部控制基本制度,负责协调全院内部控制建设工作。

(二)牵头拟订院本级内部控制规程,负责审核院属单位内部控制规程。

(三)对院属单位内部控制建设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向院领导小组报告全院内部控制建设与运行情况。

第八十四条  院属单位领导小组领导本单位内部控制建设工作,负责研究确立单位内部控制体系,审定重大风险和重要业务流程,部署内部控制重大事项和管理措施。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

第八十五条  院属单位内控办承担单位领导小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 牵头拟订本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内部控制规程,负责协调单位内部控制建设工作。

(二) 负责对单位内部控制进行自我评价,出具评价报告。

(三) 配合上级部门开展内部控制建设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章   内部控制检查和报告

第八十六条  实施内部控制监督检查制度。对院属单位内部控制建设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评估分析,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内部控制建设情况纳入院属单位考核体系。

第八十七条  建立内部控制自我评价与报告制度。院属单位应当每年对内部控制建设情况进行总结,每年开展一次自我评价工作。自我评价应当重点关注重要业务流程、重大事项、重大风险控制情况,查找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做好分析、整理和总结工作,形成书面评价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八十八条  院属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本制度,制订完善单位内部控制规程及经济活动内部控制专项制度。

第八十九条  本制度由院财务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九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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