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技术研究所科技创新工程薪酬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6-06-15

中国农业科学院生物技术研究所

科技创新工程薪酬管理办法

(农科生技〔2014〕2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国农业科学院科技创新工程实施方案》,充分调动创新岗位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探索建立与科技创新工程相配套的薪酬激励机制,结合我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以岗定薪、绩效激励”的分配机制。建立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和鼓励创新创造的分配激励机制,主要实行“三元”结构薪酬制,逐步建立以绩效管理为核心的人才团队建设、科研管理等考核、评价、激励新型管理制度。试行首席科学家“年薪制”和特殊拔尖人才“协议工资制”。

第三条 薪酬管理的主要原则:加大向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的倾斜力度,吸引凝聚优秀人才;坚持以绩效考核结果为导向,健全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和鼓励创新创造的分配激励机制;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加强宏观调控,搞活单位内部分配,理顺分配关系。

第四条 坚持薪酬增长与研究所整体发展同步,原则上保证创新岗位聘用人员薪酬水平不低于国内同类人员水平。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与科技创新工程任务的相关团队与人员。

第二章  “三元”结构工资制

第六条 聘用到创新岗位的人员,除特殊情况外,主要实行“三元”结构工资制,由基本工资、岗位津贴、绩效奖励三部分构成,充分体现创新岗位的吸引力和聘用人才的价值。

第七条 基本工资体现基本保障功能,由现行工资制度中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以及国家、地方、部门出台的津补贴组成,根据国家现行政策变动或调整。

第八条 岗位津贴主要体现创新岗位的职责和聘任要求,根据创新岗位类型和不同层级分别设立。

第九条 绩效奖励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实绩和贡献,与承担的科技任务和年度考核结果挂钩,合理拉开差距。

第十条 保持科研、技术支撑和管理人员收入处于相对合理水平,原则上同一岗位层级的最高收入与平均收入的差距应控制在2倍以内。

第十一条 科研岗位的岗位津贴标准按首席科学家、骨干专家和研究助理三个层级固定;技术支撑和管理岗位津贴标准按照行政级别或技术职称确定。骨干专家、研究助理、技术支撑和管理人员层级内分别再设两个级别核定。

第十二条 岗位津贴和绩效奖励根据任职期间绩效考评结果分级发放。科研系列由首席科学家进行评定,技术支撑和管理系列由部门负责人进行评定。五年考评评级后,考评结果为A、B、C人员的绩效奖励分别调升、调平或调减,考核为D类人员不发放绩效奖励,退出创新岗位。

第十三条 科研团队制定岗位津贴和绩效奖励办法,报研究所审批备案。

第三章  协议工资制

第十四条 协议工资是指根据研究所科研工作需要,与受聘人员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和人才市场价格,平等协商受聘人员的工资收入水平,并用合同(协议)的形式予以确认。

第十五条 协议工资的实施对象是我所在重点学科、前沿学科和交叉学科等领域引进的高层次拔尖人才,或者是国家或院级人才引进计划中对薪酬有专门规定的杰出人才。

第十六条 协议工资标准一般以北京人才市场价位为参考。对引进的国外知名学者和领衔人才,在双方协商工资水平时,可适当考虑其在国外的实际收入。

第十七条 协议工资可单独签约,也可在岗位聘任或项目聘用合同中予以明确。实施协议工资,要兼顾双方的利益。协议生效后,双方应认真履行,并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章  首席科学家年薪制

第十八条 为进一步强化首席科学家岗位职责和监督管理,试行首席科学家年薪制。首席科学家的年薪收入与研究所绩效考核、个人业绩考核以及研究所整体收入水平挂钩。

第十九条 首席科学家的年薪可采取首席科学家与研究所签订合同的形式加以明确,其中根据考核结果兑现的绩效奖励比重原则上不低于总年薪的20%。

第二十条 首席科学家也可选择执行“三元”结构工资制,具体分配方案须提前单独报院备案。

第二十一条 在规定的年薪或备案同意的“三元”结构工资制之外,首席科学家不得在所内另外领取其他任何薪酬。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 关闭本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