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技术研究所科技创新工程财务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6-06-15
中国农业科学院生物技术研究所
科技创新工程财务管理办法
(农科生技〔2014〕5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所创新工程试点专项经费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经费执行能力,保证知识创新工程试点工作的顺利完成,根据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原则。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则制度,为科技创新工程提供财务管理支撑,发挥创新工程经费对研究所存量经费的撬动作用,增强我所持续科技创新能力和增强综合竞争实力。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三条 创新工程决策领导小组下设财务专项小组,由财务主管任组长。负责创新工程专项资金及其支持项目的全过程管理,包括审核创新工程经费预算,指导和督查预算执行情况,审核创新工程经费决算等。
第四条 “科技创新工程”经费由财务处负责全过程监督和管理,包括事前控制、事中控制和事后控制,确保创新经费合法合规使用、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防止、发现和纠正错误与舞弊;促进创新工程高效、稳步推进。
第三章 预算与决算管理
第五条 根据“科技创新工程”核定的研究所经费情况,确定科研工作、人才建设、国际合作、条件保障及其它经费预算额度,依照批复的创新团队任务书安排团队经费,经所务会批准,由各创新团队分类编制经费预算。
第六条 团队经费预算一经批准,应严格按照预算执行,原则上不得自行调整。
第七条 调整团队经费预算情况。在创新工程经费执行中若遇的重大问题或使用不合理情况,或根据创新工程专项经费预算执行进度、阶段考核结果等,由创新工程领导小组提出方案,按规定审核项目(团队)预算与决算情况,对团队预算经费进行调整,通过所务会确定预算调整方案。
第八条 创新工程专项经费结转资金继续用于下一年度创新工程工作,纳入部门预算统一编报。其中,各团队经费未按预算执行完成,结转金额纳入研究所统筹经费,由研究所统筹用于创新工程工作。
第九条 将创新工程专项经费纳入研究所项目预算执行进度动态管理系统中,实时更新预算执行进度,并进行时间节点控制。
第四章 经费使用范围
第十条 创新工程专项经费主要用于科研团队长期稳定开展科研活动以及研究所的公共服务与支撑、人才引进与培养、国际合作、基地平台运行维护,以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创新工程专项经费指出范围包括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交通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培训费、租赁费、设备购置与研制费、设施设备维修维护费,以及其它相关支出。
第十二条 创新工程专项经费属于国家财政专项资金,需按照规定范围合理支出,不得用于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工资、奖金、津补贴和福利支出,不得用于与科研工作无关的支出,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
第十三条 创新工程专项经费单独核算,并按照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单独编报决算,专款专用。研究所法定代表人为专项经费管理第一责任人,团队首席是专项经费管理的直接责任人。
第十四条 按照增量撬动存量要求,将创新工程专项经费与现有科技资源衔接整合。中央级公益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改革专项启动费、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修缮购置专项等相关中央财政经费,以及其他渠道资金,优先用于创新工程。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内部管理
第十五条 为确保创新工程专项经费的使用安全,研究所全面负责专项经费的安排、使用、管理情况,并统筹其他渠道经费情况。
第十六条 建立创新工程专项经费信息公开制度,在一定范围内及时公开预算安排与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 严格实行财务内控制度。规范创新工程经费使用审批程序,对创新工程的经济业务活动进行综合、计划、调整、评价,按照“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注重绩效”的原则对创新工程经费进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实行借款、报销审批制度,各类经费借款、报销,履行经费审批程序,具有审批权限的相关责任人对审批结果负责。实行法人和首席科学家负责制。
第十八条 实行财务人员岗位责任制。设专门的财务人员对创新经费进行日常会计核算和经费管理,加强会计人员之间、会计岗位之间、财务部门和其他部门之间的相互牵制、相互制约、相互监督,防止核算与管理发生失误和舞弊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 关闭本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