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科学院生物技术研究所党支部工作实施细则

中国农业科学院生物技术研究所

党支部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我所党支部工作,充分发挥党支部作用,使党支部的工作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农业部直属机关党支部工作细则》(农党委[2006])6号)、《中国农业科学院直属机关党支部工作细则》(直党字[2014])9号)相关规定,结合我所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党支部在所党委(以下简称“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党支部工作要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紧围绕研究所中心工作,不断加强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充分发挥党支部思想引导、组织协调、凝聚人心、服务群众的作用,在科技创新工程和各项工作中始终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二章 党支部的设置和基本任务

    第三条 党支部应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50人以下,党支部的设立与调整由党委根据党员实际和工作需要决定。党支部的设置要本着有利于党组织开展工作,有利于加强教育、管理和监督,有利于扩大工作覆盖面的原则;党支部的设置要尽可能与业务行政工作单元紧密结合,构建形成党建工作与业务行政工作整体推进、相互促进的良好机制,没有条件单独成立党支部的部门,可与其它部门共同组成党支部,因机构变动等造成党员人数变化较大时,应及时建立或调整党支部。博士后党员参加相应研究室党支部的组织生活。

第四条 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1人。

第五条 党员人数较多的党支部,可根据需要设若干党小组,每组选举党小组组长1人,一个党小组不应少于3名党员,其中至少要有1名正式党员。

第六条 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换届按照《党支部换届选举工作程序》(附件1)进行。

第七条 党支部的基本任务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党中央、党委和本支部的决定、决议,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团结党内外干部群众,努力完成本部门所担负的任务。

(二)组织党员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科学文化业务知识。

(三)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提高党员素质,增强党性,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督促党员切实履行党员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力不受侵犯。

(四)密切联系群众,经常了解群众对党员和党的工作的意见建议。紧密结合研究所的中心工作,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为顺利完成工作任务营造良好的氛围。

(五)依靠党员群众,积极推进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六)充分发挥党员和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发现、培养和推荐他们中间的优秀人才,鼓励和支持他们在科技创新中贡献自己的聪明才智。

(七)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养和考察,坚持标准,保证质量,重视吸收科研骨干、学术带头人、留学归国人员中的优秀分子入党。

(八)做好党务公开,落实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充分发挥党员在党内生活中的主体作用。拓宽党员意见表达渠道,充分营造党内民主讨论、民主监督环境,调动广大党员干事创业和建言献策的积极性。

(九)严格党内监督,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认真执行中央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规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廉政文化建设。向党委建议处理违纪党员。

第三章 党支部的主要职责

第八条 党支部的组织形式是支部党员大会和支部委员会,党支部委员会负责党支部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支部党员大会的主要任务:

(一)听取、讨论和审查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决定党支部的重大问题,对党支部委员会的工作进行审查和监督。

(二)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委的决议、指示,根据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讨论制定本支部贯彻执行的计划和措施。

(三)讨论接收新党员的发展和预备党员的转正,讨论提出对党员的奖励和处分的意见。

(四)选举产生新的党支部委员会,增补和撤销党支部委员。

第十条 党支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委的决定、指示和支部党员大会的决议。

(二)做好党员的教育、管理和发展工作,搞好党支部的自身建设。

(三)处理好党支部的日常事务,向支部党员大会和党委报告工作。

(四)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关心群众的生活。

第十一条 党支部书记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召集并主持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党员大会,结合本部门具体情况,认真传达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委的决议、指示;研究部署本支部的工作,将支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提交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决定。

(二)经常了解、及时掌握党员和群众的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认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三)负责制定支部工作计划,并检查督促支部工作计划、决议的贯彻实施,向支部委员会、党员大会和党委报告工作。

(四)经常与支部委员和本部门同级行政负责人交流情况,保持密切联系,支持他们的工作,协调本部门业务工作和党群组织工作的关系,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五)抓好支部委员自身的学习,充分发挥每个委员的积极性,发挥支部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作用。

第十二条 党支部组织委员和宣传委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委员的职责

主要负责党员发展和组织管理工作,组织民主评议党员和开展创先争优活动,以及党费收缴工作。

(二)宣传委员的职责

主要负责组织党员参加党委组织的政治理论学习和党课学习,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做好宣传报道工作。

第四章 党支部的基本制度

第十三条 集体领导制度

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重大问题必须由支部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支部书记应充分发扬民主,善于集中支部委员的意见,支部委员要支持书记的工作,按照分工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完成分担的任务。

第十四条 “三会一课”制度

(一)支部党员大会。传达、学习党委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讨论贯彻执行的计划、措施;听取、讨论支部委员会工作报告,对支部委员会工作进行审查和监督;讨论接收新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选举支部委员会(或补选、增选支委)等。

(二)支委会。研究贯彻落实党委和支部党员大会的决议;分析党员、群众的思想状况,研究党员教育、管理和发展党员工作;研究党支部工作年度计划、总结;安排支部近期活动等。

(三)党小组会。组织党员学习,传达落实支部的决议和工作安排等。

(四)党课制度。党支部除参加党委统一安排的党课外,也可自己组织党课,可吸收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参加党课。党课授课人员一般由所在部门党组织中担任一定领导职务的党员干部或先进党员担任,也可聘请党委的党员领导干部,或聘请党校教师、相关专家学者兼任。

第十五条 理论学习制度

(一)推进学习型党支部建设。按照党委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本部门工作和党员思想实际,制定党支部理论学习计划和实施方案,做到学以致用。

(二)理论学习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如集中学习、自学、专题辅导、研讨交流、观看录影录像片、实地参观等。

第十六条 组织生活会制度

在组织生活会上交流思想,总结经验教训,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第十七条 民主评议党员制度

按照《民主评议党员工作程序》(附件2)进行。

第十八条 党员联系群众制度

(一)党支部要按照党委的要求和自身条件,组织党员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基础上,选择适当的方式,做好联系和服务群众工作。

(二)党员联系群众的方式包括:开展主题实践活动,参加社会公益活动,走访群众、结对帮扶困难群众,及时解决群众提出的问题。

第十九条 请示汇报制度

(一)党员要向支部汇报思想、学习、工作情况及对支部的建议。

(二)党支部要向党委请示汇报工作,可采取口头或书面两种形式;党支部每年年底向党委提交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第二十条 创先争优活动制度

(一)积极开展创建先进党支部、争当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活动,配合党委做好向院推荐 “创先争优”评选先进事迹材料的准备等相关工作。

(二)做好“创先争优”先进典型事迹的宣传工作。

第五章 党员的教育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努力建设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党支部,特别是加强服务型党支部建设,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二十二条 应结合本支部的工作实际,制定教育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党员教育可采用党课教育法、民主讨论法、典型教育法、社会实践法、自我教育法等。

第二十三条 所有党员(包括临时关系的党员)必须编入党支部,按规定和要求参加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党员因工作单位发生变化或外出学习、工作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要统一使用“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临时外出工作、学习在6个月以内的,要统一使用“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并在原单位缴纳党费和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二十五条 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由党员自己携带,到新单位立即交给党组织,对超过六个月不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以自行脱党处理。

第二十六条 党支部应弘扬正气,鼓励先进,对各种不良风气要敢抓敢管,增强党组织的战斗力。

第二十七条 加强离退休党员的教育、管理和服务。主动了解和掌握他们的思想、学习、生活及参与社会活动的情况;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他们过好组织生活,并注意听取他们的意见和要求。

第二十八条 对于自费出国留学、短期请假出国(境)、短期去港澳台探亲或到国外及港澳台长期定居的党员管理,按中组部《关于共产党员因私事出国或去港澳台地区的若干问题的规定》办理。

第六章 党内监督

第二十九条 党内监督要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及《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等党内法规。

第三十条 按照《党章》规定,党支部应对全体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实行有效监督,党支部要接受党委和全体党员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 党内监督的重点内容

(一)遵守党的章程和其它党内法规,维护中央权威,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执行党委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的情况。

(二)参加党支部组织生活,履行党员义务,完成党组织分配任务,发挥党员表率作用的情况。

(三)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

(四)保障党员权利的情况。

(五)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实事求是,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关心和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情况。

(六)遵纪守法,廉洁自律,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的情况。

(七)坚持原则,敢于同各种错误思想倾向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的情况。

第三十二条 党内监督的主要办法 

(一)通过民主评议党员、组织生活会和党员向党支部汇报了解党员思想、作风和工作情况,对党员进行监督。

(二)支部委员会向支部党员大会报告工作;向党委汇报工作,并如实反映党员、群众要求,对党委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经常听取党外群众对党组织、党员的意见和反映,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

第七章 发展党员工作

第三十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要严格按照《中共党员发展工作程序》(附件3)进行。

第八章 思想政治工作

第三十四条 要经常分析和解决党员在科技创新和研究所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动态,有针对性地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

第三十五条 思想政治工作要坚持引导和说服教育为主的原则,做到表扬与批评相结合、言教与身教相结合、提高思想认识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广泛开展谈心活动,把思想政治工作融入到业务工作中去。

第九章 党费收缴

第三十六条 党员应按照《党章》和《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规定及时向党支部交纳党费。

(一)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二)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三)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交纳1000元以上党费,全部上缴中央。

(四)党员遇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缴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亲属或者其它党员代交或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五)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以上年月平均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六)离退休职工中的党员以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为交纳党费计算基数;领取养老保险金的党员,以养老保险金为基数,参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七)对不按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支部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三十七条 党支部负责党员党费的收缴工作,党支部收缴的党费,应按时、足额上缴党委办公室,统一管理和使用。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若与中央及中央有关部门新规定不一致时,以中央及中央有关部门的新规定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

中国农业科学院生物技术研究所

党支部换届选举工作程序

 

第一条 为规范党支部换届选举工作,根据中国农业科学院直属机关党委《党的基层组织工作手册》(修订版)和《中国农业科学院直属机关党支部工作细则》(直党字[2014])9号)有关规定,结合我所实际,制定本工作程序。

第二条 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应按时换届。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应报党委批准。延长期一般不超过半年,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一年。在任期内,支部委员因人员工作变动或其它原因出现委员缺额,影响支部正常工作时,应及时补选。党委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党支部书记。

第三条 党支部委员应由坚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性观念强,廉洁奉公,热爱党的工作,密切联系群众,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的党员组成。党支部书记应由政治立场坚定,具有较高的思想政策水平、组织领导能力、工作经验丰富、作风正派、廉洁奉公、团结同志,在群众中具有较高威信的党员担任。党支部书记原则由本部门党员行政主要负责人或业务骨干担任。

第四条 党支部委员会一般由支部书记、组织委员和宣传委员3人组成,支部委员应具备3年以上党龄。

第五条 换届选举的筹备工作。

1.支部党员大会换届选举,由上届支委会主持。

2.向党委请示。一般在任期届满前1至2个月向党委请示换届选举事宜,经党委同意后,即可进行换届选举的筹备工作。

3.起草工作报告。党支部要认真总结本届委员会的工作,包括取得的成绩、存在的问题、经验教训以及对下届委员会的建议等。在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形成工作报告。

4.酝酿候选人。支部委员候选人数应多于应选人数的百分之二十。支部委员会候选人,由上届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和多数党员的意见提出候选人建议人选,经党委审查同意后,在支部党员大会上进行选举。党支部书记由上届委员会在党委指导下提出候选人建议人选,报党委审查同意后,在支委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

第六条 换届选举支部党员大会主要议程:

1.说明本支部党员情况,包括正式党员、预备党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党员人数;宣布应到会正式党员和实到会党员人数。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选举有效。

2.推选并通过计票人和监票人名单。

3.介绍候选人的基本情况。

4.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和差额选举的办法进行选举,清点选票,收回的选票不多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有效。

5.计票。

6.宣布选举结果。候选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到会有选举权人数的一半,始得当选;当选人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到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重新投票,得票多的当选;当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

7.选举党支部书记并确定委员分工。选举产生新的委员会后,由党支部书记候选人主持召开第一次支委会全体会议,采用等额选举的办法选出书记并确定委员分工。

第七条 选举结果报告与批复。

1.上报选举结果。向党委报送党支部换届选举结果的报告,包括新当选的支部书记、支部委员名单及得票数和支委分工。

2.党委批复。党委收到支部换届选举结果报告后,应及时召开党委会,对换届选举结果进行审议,审议通过后及时发文进行批复。

3. 公布新班子。接到党委批复后,及时向全体党员公布新班子的组成和分工。

 

关于中共中国农业科学院生物技术研究所

第×党支部委员会换届选举的申请

 

生物技术研究所党委:

经我支部研究,决定拟于近期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进行党支部换届选举。这次党员大会在总结工作的基础上,选举产生新一届支部委员会。

我支部现有党员×名,新一届支部委员会拟由3名委员组成,候选人4名,差额比例为33%;其中书记1名。经组织广大党员对新一届委员候选人进行酝酿、推荐,确定XXX、XXX、XXX、XXX等4名同志为新一届支委会候选人预备人选,差额1名,XXX同志为党支部书记候选人,党支部委员由党员大会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差额选举产生,党支部书记由党支部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等额选举产生。

妥否,请批示。

 

 

第×党支部委员会

年   月   日

 

关于中共中国农业科学院生物技术研究所

第×党支部委员会选举结果的报告

 

生物技术研究所党委:

我支部委员会选举大会于X年X月X日举行,应到会党员X名,实到会党员X名,其中有选举权的正式党员X名。

大会根据党章规定,经到会党员充分酝酿讨论,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和差额选举的办法,选举XXX、XXX、XXX等3名同志为新一届支部委员会委员。新一届支部委员会于XXXX年X月X日召开了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XXX同志为党支部书记,并分工XXX同志担任组织委员,XXX同志担任宣传委员(名单见附件)。

特此报告。

附件:第X支部委员会书记、委员名单及得票数和支部委员会分工情况

第×党支部委员会

年   月   日

 

 

附件  第X党支部委员会书记、委员名单及得票数和

支委会分工情况

岗位

姓  名

赞成票数

不赞成票数

弃权票数

书记

 

 

 

 

组织委员

 

 

 

 

宣传委员

 

 

 

 

注:发出选票XX张,收回选票XX张,其中无效票X张,有效票

     XX张。

 

 

 

 

 

 

 

 

 

 

 

 

 

 

附件2

中国农业科学院生物技术研究所

民主评议党员工作程序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民主评议党员工作,根据中国农业科学院直属机关党委《党的基层组织工作手册》(修订版)和《中国农业科学院直属机关党支部工作细则》(直党字[2014])9号)有关规定,结合我所实际,制定本工作程序。

    第二条 民主评议党员是按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条件,通过对党员的正面教育、自我教育和党内外群众的评议,以及党组织的考核,对每个党员在各项工作中的表现和作用做出准确客观的评价。

 第三条 民主评议党员每年一次,一般安排在年终结合党支部工作总结和年终工作考评进行,由党支部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 评定“优秀”等次的党员,原则上从本部门年度工作考核为“优秀”等次的党员中产生。

 第五条 民主评议党员活动的主要环节:

    1. 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进行工作部署与学习教育,使党员明确标准,自觉参加评议工作。

2. 党员以《党章》和上级党组织的有关要求为标准,联系本人实际,进行对照检查,肯定成绩,找准存在的问题及根源,撰写以党性分析为主要内容的自我评价材料。

3.召开支部组织生活会进行民主评议,党员个人作自我剖析,相互进行评议,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4.支委会根据评议情况,对每个党员形成初步的评议意见,上报党委审批。 

5.党委按照上级审定的优秀党员比例(一般不超过党员总数的20%),审批各党支部的初评意见,并发文通报。

6.对评出的优秀党员,由党委进行表彰;对在民主评议中评出的不合格党员,要在认真进行教育的基础上,视其态度,根据《党章》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7.党支部根据民主评议党员的情况,对评议情况进行总结,报党委备案。

8.党办要做好《民主评议党员登记表》及有关评议材料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六条 预备党员的民主评议。预备党员参加民主评议,评议的内容、要求和方法、步骤均与正式党员相同。预备党员由于在预备期中,正在接受党组织的考察教育,还没有取得正式党员的资格,预备党员表现突出的可给予口头表扬,一般不宜评为优秀党员;对预备党员也不能对其做出退党处理,对在民主评议中需要进行组织处理的预备党员,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批评教育、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进行处理。

附件3

中国农业科学院生物技术研究所

中共党员发展工作程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发展党员工作,保证新发展党员的质量,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中国农业科学院直属机关党支部工作细则》(直党字[2014]9号)有关规定,结合我所实际,制定本工作程序。

第二条 发展党员工作应当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原则,坚持入党自愿和个别吸收原则,坚持不懈做好党员发展工作。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第三条 党支部应当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第四条 入党申请人应当向所在部门党支部自愿提出书面入党申请,申请主要包括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和本人主要表现。

第五条 对于申请入党的同志,党支部应派人与申请人谈话,经常对他们进行教育,列入培养计划,妥善保存好申请人的入党申请书。

第六条 对已向党组织提出申请且坚持向党组织汇报思想,支委会要及时研究,各方面符合条件的同志,支委会审查同意后,便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报党办备案。

第七条 党委同意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后,下发《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支部指定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

1.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

2.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

3.及时向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

4.向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第八条 党支部应当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等方法,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入党积极分子应经常向党支部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

第九条 入党积极分子自支部确定其为入党积极分子之日算起,进入考察期,考察期一年。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每次考察情况要填入《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

第三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政治审查

第十条 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决定近期发展的入党积极分子,可列为发展对象,并要求其本人写出自传(主要写本人简历、家庭主要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历史情况以及自己的现实情况等),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后报党委审批。

第十一条 政治审查。经党委审批同意确定为发展对象的,应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审查发展对象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审查发展对象直系亲属和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形成综合性的政审材料和结论意见。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函调或外调。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二条 短期培训。发展对象要参加农业部组织的集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四十个学时,未经过培训的一般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三条 确定入党介绍人。发展对象应当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支部指定。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1.向被介绍人解释党的纲领、章程,阐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认真了解被介绍人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工作表现、个人经历等情况,并如实向党支部汇报。

2.指导被介绍人填写《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填写入党介绍人意见时,不要简单地以“提希望”的形式代替写缺点,而应实事求是地对被介绍人的政治觉悟、思想品质、工作表现和其它方面情况作出全面评价,并表明自己对其能否入党的态度)。

3.在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党员大会上负责地介绍被介绍人的情况。

4.被介绍人批准为预备党员后,应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使其按期转为正式党员。

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四条 对发展对象进行预审。党办对支部上报的发展对象材料进行预审,审查培养、考察和政审材料等是否齐全,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入党申请书、自传、思想汇报;培训结业证书;《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政审材料。对符合条件的发展对象,下发《入党志愿书》。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研究所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第十五条 填写入党志愿书。在入党介绍人指导下填写《入党志愿书》,填写时要实事求是,不得有任何隐瞒和伪造。字迹要清楚,不得涂改。对《入党志愿书》上有的项目没有内容可填时,应注明“无”。在“对党还有哪些需要说明的问题”一栏,主要填写需要向党说明,而其它栏目中不能填写的内容,或对某些栏目需要补充说明的问题。  

第十六条 支委会审查并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

1.召开支委会,严格审查发展对象填写的《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经支委集体讨论认为发展对象合格和手续完备后,提交支部大会进行讨论。

2.在支部大会讨论发展对象入党之前,党支部派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一般为培养联系人)召开座谈会,听取党内外群众对发展对象的意见,并形成一份完整的群众座谈会原始记录(参加人员必需签名)。

第十七条 公示。在支部大会讨论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之前,党支部应对拟发展对象在本单位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八条 召开支部党员大会。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应达到应到会正式党员的半数以上,申请入党人及其入党介绍人必须参加支部大会。会议的主要程序为:

1.申请入党人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2.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3.支委会介绍入党申请人政审及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的情况。

4.与会党员对申请入党人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

5.申请入党人对大会讨论表明自己的态度。

6.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十九条 党支部应当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入党志愿书》,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培养教育考察材料等,一并报党委审批。

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书记签名。

第二十条 党委派专人同申请人谈话。党委办公室收到党支部送交的审批材料后,要对入党材料进行审查,看材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派专人同申请人谈话,作进一步的考察,并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谈话人应当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入党志愿书》内。

第二十一条 预备党员审批。党委在收到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决议三个月内审批,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党委审批必需坚持集体讨论,不能以党政联席会的形式讨论审批党员,党委审批意见要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注明预备期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党支部。党委会审批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应当逐个审议和表决。

第二十二条 支部向本人发出入党通知。党支部接到党委入党审批通知后,应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并将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活动,告诉其交纳党费的时间等。对未被批准入党的,应当通知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三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支部党员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第二十四条 预备期的培养教育考察。党支部通过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介绍人帮助和参加党组织的活动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培养教育考察。发现问题及时同本人谈话。预备党员要自觉接受党支部的教育和考察,经常向党支部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每半年要向支部书面汇报思想和工作一次。

第二十五条 预备党员转正。预备党员在预备期满前适当时候向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在党支部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支委会审查后提交支部党员大会讨论、表决通过,将表决结果填入《入党志愿书》内,报党委审批。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必需在三个月内审批,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书记应当同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党员大会,对到会人数、赞成人数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党员大会相同。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二十六条 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对预备期满后不完全具备条件或犯有一定错误,但还没有完全丧失预备党员条件,可延长预备期。延长预备期最长不超过一年,最短不少于半年。延长预备期必需经过支部党员大会讨论作出决议,填入《入党志愿书》,报党委审批。延长预备期期满后,党支部根据其是否具备党员条件作出转为正式党员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决议,并报党委审批。对在预备期内不能履行党员义务,确定不具备党员条件或犯有严重错误或延长预备期后经教育考察已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必须经过支部党员大会讨论通过,支部党员大会决议填入《入党志愿书》,报党委审批。

第二十七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党支部应当及时将其《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转正申请书和培养教育考察材料,交党办存入本人人事档案。

第二十八条 党支部每年年底向党委书面报告本年度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和下一年度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包括拟确定的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和预备转正)。严格执行发展党员工作纪律,抵制和防止不讲原则、降低标准等不正之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