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科学院生物技术研究所“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

中国农业科学院生物技术研究所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及中共中央关于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的要求,按照院党组加快建设“定位明确、法人治理、管理高效、开放包容、评价科学”的现代科研院所制度的要求,加快建立健全我所重大事项决策规则和程序,防范决策风险,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依据《中国农业科学院“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农科院党组发[2013]43号),结合我所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三重一大”决策基本原则

1.坚持和完善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凡属职责范围内的“三重一大”事项,都应充分发扬民主,由领导班子集体做出决定。

2.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应以所领导会、所务会、所党委会(党政联席会)等形式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和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

第二条 “三重一大”事项范围

(一)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我所改革、发展、稳定和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部署和部院指示的重要事项;

2.向上级部门请示或报告的重要事项和重要决策建议;

3.全所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

4.科技创新工程实施中的重大事项;

5.全所改革发展有关中长期规划、科技发展规划、专项规划、所年度计划、财务预决算方案等;

6.全所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等重要事项;

7.出租、出借土地资产事项以及单项或批量价值50万元(含)以上国有资产处置事项;

8.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和废除;

9.内设机构设置、职能、人员编制等事项;

10.涉及广大干部职工切身利益和生活福利的重要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事项,是指研究我所管理的中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及其他重要人事安排事项,主要包括:

1.处级干部任免;

2.副所级后备干部人选推荐;

3.推荐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

4.所级荣誉评选和院级荣誉推荐;

5.全资、控股企业所方董事、监事及经理人选确定;

6.其他重要人事任免。

(三)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我所科技创新和建设发展产生重要影响的重大科研项目及投资项目的安排事项,主要包括:

1.设立所级重大科研项目和对外合作项目;

2.使用中央财政资金、投资规模300万元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和修缮项目;

3.使用自有资金,投资规模在20万元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修缮项目、购置项目;

4.使用自有资金,投资规模在10万元以上的对外投资;

5.影响重大的资产重组、资本运作、融资担保等项目;

6.其他相关重大项目安排事项等。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是指超过所长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

1.预算内50万元以上的资金使用和财政不可预见费的使用;

2.预算外10万元以上的资金使用;

3.捐赠、赞助3万元以上的支出;

4.其他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第三条 “三重一大”决策权限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按照职责和权限,合理授权、分工负责的运作机制,分别由所领导会、所务会、党委会(党政联席会)决定。具体决策权限:

(一)所领导会的主要任务是:

1.研究决定向上级部门请示或报告的重要事项和重要决策;

2.讨论决定所工作计划、听取重要工作汇报并布置工作;

3.讨论决定大额资金使用、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基本建设事项;

4.研究内设机构、职能、人员编制调整等事项;

5.研究涉及广大干部职工切身利益和生活福利的重要事项;

6.讨论决定所级“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等奖惩事项和院级荣誉推荐;

7.讨论决定提交所务会议审议的事项;

8.研究其它需要通报或讨论的重要事项。

(二)所务会的主要任务是: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部署和上级指示的重要事项;

2.研究科技创新工程实施中的重大事项;

3.讨论决定全所改革发展有关中长期规划、科技发展规划、专项规划、财务预决算方案等;

4.讨论决定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及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5.研究出租、出借土地资产事项以及单项或批量价值50万元(含)以上国有资产处置事项;

6.讨论重要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和废除;

7.研究其它需要通报或讨论的重大事项。

(三)所党委会(党政联席会)的主要任务是:

1.研究决定全所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创新文化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等重要事项;

2.讨论决定干部队伍建设规划、中层干部任免和安排事项,研究推荐副所级后备干部人选;

3. 讨论决定所级“两优一先”、“文明处室”、“优秀文明职工”等奖惩事项和院级荣誉推荐;

4.讨论党建工作制度的制订、修改和废除;

5.讨论党委工作计划、中心组学习计划;

6.研究其它需要通报或讨论的重要事项。

第四条 “三重一大”决策程序

(一)酝酿决策阶段

1.“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必须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必须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

2.重大科技项目、科技发展规划和涉及学术问题的重要事项等,决策前应提交所学术委员会论证或审议。

3.重要干部任免事项,要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中国农业科学院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

4.涉及广大干部职工切身利益和生活福利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策前应通过所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有效形式充分听取干部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5.“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所领导班子成员可通过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充分酝酿,但不得做出决定。

6.提请所领导会、所务会、所党委会(党政联席会)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议题,应按有关规定和程序提出,不得临时动议。

(二)集体决策阶段

1.“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会议必须符合规定人数方可召开。所领导会、所务会、所党委会(党政联席会)必须有2/3以上成员到会。

2.研究讨论“三重一大”事项,应当坚持一事一议,一事一决。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

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时,除紧急事项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定。

3. 所领导会、所务会、所党委会(党政联席会)决策“三重一大”事项遵循少数服从多数原则,采取口头、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1/2为通过,未到会成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

4.“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与会成员发表的意见、理由、表决结果、决策结果等内容,应当以会议通知、会议议程、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等书面形式完整详细记录,与投票实样等资料一并立卷归档备查,并做出明确标识。

(三)执行决策阶段

1.“三重一大”事项经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后,由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领导班子明确一名成员牵头。

2.班子成员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可按组织原则和规定程序反映,但在没有做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

3.集体决策确需变更的,应由领导班子重新做出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做出临时处置的,必须在事后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未完成事项如需领导班子重新做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决策执行。

第五条 “三重一大”决策监督保障

1.所领导班子成员应带头执行“三重一大”制度,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三重一大”事项执行情况。

2.领导班子及成员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情况,纳入述职述廉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

3.除涉密事项外, “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六条 “三重一大”决策责任追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根据事实、性质及情节追究责任。情节轻微的,对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并限期纠正;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重大损失的,应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1.不按规定履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的;

2.擅自改变或不执行领导集体决定的;

3.未经领导集体研究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通报的;

4.未向领导集体提供全面、真实情况,造成错误决定的;

5.弄虚作假,骗取领导集体做出决定的。

第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综合办公室、党委办公室(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