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科学院生物技术研究所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科学院生物技术研究所

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所博士后管理工作,推动博士后工作持续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博士后制度在培养高层次创新型人才、推动科技创新中的独特作用,根据《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国人部发[2006]149号)和《中国农业科学院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农科院人[2012]17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是指获得博士学位、在站内从事一定时期科学研究的人员。博士后管理工作坚持“ 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注重提高质量,不断扩大规模,健全完善制度,以保证科技创新工作的需要。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三条  研究所成立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由所领导、综合处、科技处、条件财务处、后勤服务中心负责人组成,负责研究所博士后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综合处负责制定我所博士后工作规章制度,审定各研究室博士后招收计划,承担博士后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博士后招收

第四条  招收博士后的合作导师资格:

1.在国内本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和学术地位的在岗博士生导师。

2.科研经费充足,有条件为博士后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

第五条  合作导师职责:

  1. 确定博士后研究计划,商定博士后研究课题,审查其开题报告,并制定其科研目标、任务和考核指标;
  2. 定期检查指导博士后科研工作,确保博士后顺利完成研究课题,并取得预期的研究成果;
  3. 审核博士后各类科研基金的申请;
  4. 配合人事部门做好博士后的各类考核工作;
  5. 做好博士后的日常管理,关心博士后生活。

第六条  博士后申请资格:

  1. 具有博士学位,热爱农业科研事业,具有科研创新能力和团队协作精神;
  2. 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40周岁以下;
  3. 在职人员申请博士后必须全脱产;
  4. 在我院获得博士学位人员不得在我院同一个一级学科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七条进站程序:

  1. 公布计划。各研究室于每年10月底前制定下一年度博士后招收计划,报至综合处汇总审核后报院博管会,经批准后统一发布招收公告;
  2. 个人申请。申请人根据公布的博士后招收信息,向综合处提交申请材料,综合处全年受理博士后进站申请;
  3. 进站考核。由相关研究室组织不少于5人的考核小组,采取报告与答辩方式,对申请者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科研成果、研修计划、综合素质等进行考核并提出考核意见,择优确定拟招收人员。相关材料经合作导师和考核组长签字后报综合处,研究所负责人签字并加盖研究所公章后报院博管会办公室审核。院博管办于每季度末集中办理博士后进站相关审核手续,发放录用通知书;
  4. 进站。申请人通过中国博士后网进行预约并到人社部博士后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后,持录用通知书到我所报到,办理报到手续,并与研究所签订《中国农业科学院博士后工作协议书》.

第八条  进站申请需提交的材料:

  1. 《博士后申请表》
  2. 《中国农业科学院博士后进站申请表》
  3. 两封专家推荐信(须含本人的博士导师推荐信一份)
  4. 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设站单位学术部门考核意见表
  5. 《博士后进站审核表》
  6. 博士学位复印件或博士论文答辩决议书(须加盖博士毕业学校研究生院学位办公章)
  7. 《中国农业科学院博士后工作协议书》
  8. 体检表(县级以上医院)
  9. 由申请者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政审鉴定材料
  10. 身份证复印件
  11. 留学归国人员须提交我驻外使馆教育处提供的证明信
  12. 在职博士后应提交所在单位同意其脱产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证明材料                                         

 

                                                          第四章   在站管理

第九条  博士后纳入研究所人事管理,其人事、组织关系、福利待遇等比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对待,或与合作导师协商确定。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间,计算工龄,不占研究所编制。出站后直接留院工作的,在站工作期间计算院龄。统分博士后与研究所职工享受同等的医疗保障待遇,享受工会会员待遇。院博管会办公室为统分博士后统一办理住院及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条  博士后进站时,综合处负责统分博士后的人事档案调入和管理,并为其办理工作证;为在职博士后建立博士后期间档案;为进站的应届博士毕业生办理专业技术职务初聘手续(初聘时间可从进站之日起计算)。后勤服务中心负责其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统分博士后参加研究所年度考核,《年度考核表》存入个人档案,考核合格后办理工资晋档手续。

第十二条  统分博士后进站报到后,由院博管办为其办理北京市常住户口,纳入院博士后专户管理。博士后凭人社部博士后管理部门介绍信和其它有效证明材料,到公安户政管理部门办理户口迁出和落户手续,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以随其流动,但其户口不能随博士后落户,应按有关规定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暂住手续。

第十三条  统分博士后在站期间,可凭人社部博士后管理部门的介绍信,在其子女暂住户口所在地办理入幼儿园、上小学和初中,报考(转入)高中以及报考高等院校或中等专业学校等事宜,享受当地常住户口居民的同等待遇。

第十四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不能申请到国外做博士后研究和进修。根据研究项目需要,可安排其出国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进行短期学术交流,也可以短期出国进行合作研究和实验工作,时间不超过三个月。综合处负责出国相关手续的办理及相关证件的管理。

第十五条  博士后进站一年后,所在研究室要组织由同行专家组成的考核小组(不少于5人)对其进行中期考核,依据《博士后工作协议书》规定,对一年来科研工作的进展、敬业精神、科研能力及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考察,填写《博士后人员中期考核表》,经合作导师和考核组长签字后,存入个人档案。

第十六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要遵守我所各项规章制度,参加我所政治学习和业务活动。党、团员应参加党、团的组织生活。

第十七条  符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申报条件的统分博士后,在离站前可参加院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评审条件严格按照在职人员标准执行。拟留院工作的博士后,应在留院后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十八条  结合年度考核,向博管会推荐研究成果突出、表现优秀的博士后参加评优,对中期考核不合格的博士后予以劝退和解约。

第十九条  所属各处室应为博士后营造良好的科研工作环境,加强在站博士后的职业道德建设、爱国主义教育和知识产权意识的培养。

                                                            第五章  出站与退站

第二十条  博士后在站工作时间为2年,一般不超过3年,承担国家重大项目,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等国家基金资助项目或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特别资助项目的博士后,可根据项目和课题研究的需要延长在站时间。延期申请需经合作导师签字同意,并报院博管会办公室备案。

博士后工作期满后应按时出站,确有需要可转到另一个流动站或工作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最长不超过6年。

第二十一条  博士后工作期满,须向所在研究室提交博士后研究报告和工作总结等书面材料。研究室成立评审小组(一般由5-9人组成,其中至少1名院外同行专家),博士后作出站报告,评审小组根据《博士后工作协议》对博士后科研工作、个人表现等进行评定并提出评审意见。形成的相关书面材料经评审组长签字、研究所提出审核意见、所负责人签字并加盖研究所公章后报送院博管会办公室审核。

第二十二条  博士后出站需提交以下材料:

  1. 《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登记表》
  2. 《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业务考核表》
  3. 《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审批表》
  4. 《博士后期满出站科研工作评审表》
  5. 《博士后研究报告》(严格按照格式编写)
  6.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金项目总结报告》
  7. 《用人单位接收函》
  8. 《离站手续清单》

第二十三条  博士后持院博管会办公室发放的《博士后证书》和相关材料到人社部博士后管理部门办理出站手续。凭人社部博士后管理部门的介绍信和其它有效证明材料,到当地公安户政管理部门办理本人和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户口迁出和落户手续。

第二十四条  博士后工作期满出站,其就业一般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

第二十五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因个人原因不适宜继续做博士后研究工作,或申请不继续做博士后研究工作的,根据合作导师要求或本人申请并经研究所同意,由院博管会办公室审核并报人社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批准后办理退站手续。

第二十六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退站:

  1. 考核不合格的;
  2. 在学术上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
  3. 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的;
  4. 无故旷工连续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以上的;
  5. 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任务的;
  6. 未经同意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0天的;
  7. 其它情况应予退站的。

第二十七条  退站人员不再享受国家对期满出站博士后规定的相关政策,其户口和档案一律迁回生源地。

                                                                第六章   联合招收

第二十八条  经国家批准建设的博士后工作站可以按照“优势互补、互惠互利、保证质量、共同受益”的原则,与我所联合招收博士后。

第二十九条  工作站与我所联合招收博士后,需向院博管会递交申请,并同时提交工作站简介及上级批准建站文件。待批准后,院博管会与工作站签订《联合招收博士后协议书》。招收博士后时,由我所与工作站及博士后签订《联合培养博士后协议书》后办理进站手续。我所提供科研支持和专家指导,帮助工作站做好联合招收工作。

第三十条  博士后的福利、工资待遇及科研工作任务按协议书执行。在站期间人事关系及户口放在工作站,并由工作站管理。

                                                           第七章   博士后经费和公寓管理

第三十一条  博士后经费来源于国家下拨的博士后日常经费和合作导致课题经费等。

第三十二条  博士后日常经费由院博管会统筹安排使用,按我所博士后招收数量、以住房补贴形式下拨至我所,单独立账,专款专用。

第三十三条  院博士后公寓,由院博管会办公室负责安排,院后勤服务中心进行管理。博士后办理出站手续后,须在一个月内迁出博士后公寓。

                                                                     第八章   科研资助

第三十四条  博士后应积极申报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基本科研业务费等科研项目。博士后科学基金设面上资助和特别资助两种方式。按照《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规定》进行申报。

                                                                 第九章  优秀博士后推荐

第三十五条  申报条件:

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恪守科学道德,有严谨的治学态度、强烈的事业心和开拓创新精神,在站期满一年的博士后,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级、省部级或院级科技成果奖励的主要完成人;

2.以第一作者在SCI、EI、SSCI、CSSCI等期刊上发表以生物技术研究所为第一单位的高水平研究论文;

3.已转让并取得突出经济效益的国家发明专利的前三完成人;

4.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研究能力,对研究所学科建设和科研工作做出积极贡献,已成为本研究领域的学术骨干。

第三十六条  推荐程序:

1.个人申报。填写《中国农业科学院优秀博士后申请表》,提供相关奖励、论文、专利、科研成果鉴定材料等证明材料,于每年12月底将申报材料报综合处;

2.审核推荐。综合处负责对报送的推荐人选材料进行资格审查,组织专家进行推荐评审,报院博管会。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综合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