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科学院生物技术研究所职工退休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科学院生物技术研究所

职工退休管理办法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我院关于职工退休制度的有关规定,规范我所职工退休管理工作,根据《关于高级专家延长退休时间问题的规定》(院党组发[2013]27号)等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男职工60周岁,女干部55周岁,女工人50周岁)时,不需要本人申请,由人事处提前三个月通知所在部门和本人,在到龄的当月办理有关退休手续,从下一个月起领取退休工资。

第二条  职工退休前应主动及时做好所承担任务的总结,做好实验材料、科学数据、科技档案及固定资产移交工作等,结清相关财务款项,退回科研、办公用房及物品。

第三条  职工接到退休通知后,凭办理的工作交接和清退事项手续,到人事处办理正式退休手续,人事处按规定为其办理退休证。

第四条  高级专家延长退休。

一、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其退休年龄可以适当延长:

1.担任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国务院参事,各民主党派中央委员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政协常委职务者。

2.主持国家重大科技专项(第一主持人或首席科学家)尚未结题的,如“973”项目、“863”重大项目、国家基金重点项目、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重大项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重点课题、国家国际合作重大项目、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等。

二、确定延长退休时间,必须从工作需要出发,从严掌握。延长的时间原则上应与课题、项目执行的时间相一致。每次审批延长时间为1-2年,原则上不得超过65周岁。担任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国务院参事等职务的,可延长退休至任期届满。

三、对符合上述条件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如工作需要、本人愿意、身体健康,经所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同意,可填写《高级专家延长离、退休年龄审批表》,报院人事局审批。

第五条  提前退休。凡连续工龄满30周年或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因健康原因难以坚持正常工作或长期无工作岗位的,本人自愿并书面申请,经研究所批准,可以提前办理正式退休手续。

第六条  内部退休。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或工龄满30年的正式职工,在竞争上岗和聘任制管理中未聘上岗或因身体等其它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可依照《中国农业科学院生物技术研究所职工内退管理办法》办理内部退休。

第七条  返聘。因科研工作需要,经课题主持人同意,可返聘退休职工;管理服务支撑部门原则上不得返聘退休职工,确因工作需要返聘退休职工的,须经所领导会议研究同意批准,但聘期原则上不超过1年。

第八条  根据《中国农业科学院生物技术研究所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规定,职工退休(内退)二年内对我所的知识产权继续负有保护和保密的义务。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