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科学院生物技术研究所财务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科学院生物技术研究所

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促进研究所各项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及国家有关财经法规,结合研究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所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合理编制单位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单位决算,真实反映单位财务收支状况;依法组织收入,严格支出管理,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规范经济行为,防范财务风险。

    第三条 研究所财务工作实行所长负责制,分管所领导协助所长管理全所财务工作。财务处在所长和分管所领导的领导下统一管理所本级财务活动,并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

    第四条 财务处是研究所财务管理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组织预算编制和执行,统筹单位的资金配置;负责会计核算,对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监督,真实、完整编制财务报告;参与单位事业发展计划的制定和重大经济活动的决策;落实单位财务管理的其他任务。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五条 研究所的预算是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包含财政性资金和其他各项资金在内的综合性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包括上一年预算结转用于本年度安排的支出。

    第六条 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收入预算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等,支出预算包括基本支出、项目支出等。

    基本支出预算是研究所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

    项目支出预算是研究所为完成其特定的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主要包括科学技术项目、农业项目、基本建设项目及各类横向项目等。

    第七条 研究所预算编制由财务处会同有关部门,参考上年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和措施,综合考虑事业费、项目(包括课题,下同)经费、开发创收等各种收入因素,测算编制收入预算;根据事业发展需要与财力可能,测算编制支出预算。

    按照现行预算编制时间,每年6月底财务处组织编制下一年度“一上”预算,11月底根据上级下发的预算控制数组织编制下一年度“二上”预算。

    第八条 预算编制的基本要求

    (一)预算必须全面反映研究所的年度收入和支出;

    (二)编制预算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三)基本支出预算要统筹安排,保证单位日常工作的正常运转。项目支出预算要有明确的项目目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经费预算。

    第九条 预算编制程序

    (一)收入预算编制

    1.当年财政拨款收入由财务处根据主管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组织编制。

    2.上年结转经费由承担财政项目的相关负责人根据上年项目预算执行情况测算编制。

    3.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由相关职能部门根据自身分管的业务编制。

    (1)科研收入预算由科技管理处测算编制;

    (2)技术收入预算由综合办公室测算编制;

    (3)学术活动收入由期刊信息室测算编制;

    (4)房屋租赁收入由后勤服务中心测算编制;

    (5)固定资产处置收入由后勤服务中心测算编制;

    (6)其他收入由财务处测算编制。

    (二)支出预算编制

    1.基本支出预算由财务处组织各部门编制。

    (1)人员经费预算由人事处测算编制,包括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经费;

    (2)日常公用经费预算根据各职能支撑部门分管业务使用公用经费情况编制;

    2.项目支出预算根据项目管理的有关要求分别由各部门组织编制。

    (1)基本科研业务费和农业财政专项由科技管理处组织编制;修缮购置和基本建设项目由综合办公室组织编制;其他零余额账户项目由财务处组织编制。

    (2)基本户科研项目支出由科技管理处组织编制。科技管理处结合年度科研计划,将各类科研项目收入和支出预算纳入单位预算。

    (三)预算上报

    财务处负责对各部门、各项目编制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预算的财务收支预算进行汇总,综合编制研究所预算。预算编制完成后,要经所领导班子讨论、所长批准后上报。

    第十条 预算执行与调整

    (一)基本支出预算由相关部门根据年初核定的预算额度执行,如需调整,需经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二)项目支出预算按照上级的批复执行,预算执行过程中,项目预算需要调整的,按照各专项经费有关规定,由项目负责人履行逐级上报审批或备案程序。

    (三)项目主持人应充分利用所内“项目预算执行动态管理系统”,及时查询本人的项目经费使用情况,在按计划完成年度工作的同时,严格执行预算,保证预算的执行进度。

    第十一条 财务决算是根据预算执行结果编制的年度报告,由财务处组织,相关部门配合,具体程序如下:

    (一)决算编制

    1.收入、支出决算表由财务处根据全年实际发生数按要求编制;

    2.机构人员情况表由人事处负责编制;

    3.固定资产情况表由后勤服务中心负责编制;

    4.科学研究情况补充资料表由科技管理处负责编制;

    5.房屋、车辆等使用情况表由后勤服务中心负责编制。

    (二)决算上报

    财务处对各部门编制的决算进行汇总后,编制全所财务决算,经分管财务所领导和所长审定后上报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落实预算执行进度管理责任制

    (一)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所长为研究所预算执行进度的总负责人,分管财务工作所领导具体负责,各职能管理部门根据业务分工对分管项目经费的预算执行进度负第一责任,各项目负责人是本项目预算执行进度的直接负责人。

    (二)根据职能分工,财务处负责机构运行经费、住房改革支出经费、非营利改革启动经费的预算执行进度管理,综合办公室负责基本建设、修缮购置专项和科技创新工程经费的预算执行进度管理,科技管理处负责948项目经费、基本科研业务费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专项经费的预算执行进度管理,人事处负责现代农业人才支撑计划项目经费的预算执行进度管理,后勤服务中心负责科研设施专项运行维护费的预算执行进度管理。

第三章  收入和支出管理

    第十三条 收入是指研究所各部门开展业务工作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其他收入等。

    事业收入包括科研收入、技术收入、学术活动收入、科普活动收入等。

    第十四条 收入管理规定:

    (一)各部门组织的收入要严格遵守国家政策规定,各项收入的来源应当合法。

    (二)各部门组织的各种收入及课题组在研究试验过程中产出的副产品或变价收入,要及时、全额上缴所财务处,实行统一管理和核算;各部门不准隐瞒、滞留、截留、挪用收入,严禁私存私设“小金库”。

    (三)各部门组织的收入由财务处按规定使用财政、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并依法缴纳各种税费。

    (四)财务处根据不同收入的性质,合理设置收入归集账户,将实现的收入及时准确地计入相关账户,进行分类核算。

    (五)财务处办理各类经费的入账依据为:

    1.财政补助收入根据银行通知单及有关资料入账;

    2.科研项目经费根据经科技管理处审核出具的“项目经费入账通知单”和项目负责人提供的项目预算书复印件入账;

    3.开发项目经费根据综合办公室审核出具的“项目经费入账通知单”入账;

    4.其他收入由财务处根据有关规定办理入账。

    第十五条 支出是指研究所及各部门开展业务工作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包括事业支出和上缴上级支出等。

事业支出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第十六条 研究所各项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各项支出管理的有关要求如下:

    (一)人员经费由人事处按照核定的工资总额、人员支出范围、人员职级及支出的标准确定,财务处负责经费的发放。

    (二)日常公用经费支出的管理按年初核定的预算执行,不得超支。

    (三)项目支出由项目主持人按照各类项目经费管理规定执行。

    (四)研究所各项支出根据不同资金来源和支出性质,实行集中控制与分级审批的原则,具体审批程序及支出凭证的有关要求按照研究所内部财务报销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结转、结余和基金管理

    第十七条 结转和结余是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分为财政结转资金和非财政性结转资金。

    结余资金是指项目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分为财政性结余资金和非财政性结余资金。

    第十八条 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的管理,应当按照财政部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非财政拨款结转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可以按照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单位以后年度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事业基金是研究所拥有的非限定用途的净资产,主要为非财政补助结余扣除结余分配后滚存的金额。

    第二十一条 专用基金是研究所按规定提取或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净资产,主要包括科技成果转化基金、职工福利基金等。

第五章  资产及负债管理

    第二十二条 资产是指研究所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一)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1.各部门要加强现金管理,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公务卡管理的有关规定,按规定范围使用现金结算。

    2.各部门要加强银行账户的管理,严格执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颁布的《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所内各部门不得留有财政审批之外的银行账户,现有银行账户要统一由所财务处依照相关规定履行审批、备案、年检手续。

    3.各部门要严格遵守结算纪律,不得租借银行账户,财务处不得开具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不得套取银行信用。已签发的转账支票如有遗失,经办人要立即报告财务处,办理挂失并声明作废,造成损失的,由经办人负责赔偿。

    4.对各种应收及预付款项,财务处应于每季度与经办部门或有关人员进行核对,经办部门要指定人员与往来单位及时核对清理,无特殊情况不能跨年度。

    (二)固定资产是指研究所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管理规定参见研究所《固定资产管理细则》。

    (三)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研究所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及其他财产权利。

    各部门要加强无形资产的管理,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统一由综合办公室按照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交所财务处按规定处理。

    (四)对外投资是指研究所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所内对外投资由综合办公室组织,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履行审批备案程序。

    (五)在建工程是指已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

    (六)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备案审批程序,不同类别资产处置分别由相关部门按规定组织办理:

    1.流动资产处置由财务处负责组织;

    2.固定资产处置由后勤服务中心负责组织;

    3.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处置由综合办公室负责组织;

    4.上述各类资产处置收入由相关组织部门交所财务处统一按规定处理,审批备案文件留相关部门归档备查。

    (六)各部门不得用研究所拥有的任何资产为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保证、抵押、留置和定金等形式的担保或反担保。

    第二十三条 负债是研究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还的债务。包括:

    (一)借入款项,即所内各部门开展各项活动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入的款项。

    (二)合同预收款项,即研究所与国家有关部门及其他单位签订研究和试制合同以及其他经济合同后,按合同规定预收的款项。包括政府专项合同款项、委托合同款项及其他合同款项等。

    (三)应付款项,即研究所按照规定和要求,应付而暂时未付的各种款项。

    (四)暂存款项,即研究所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收到的、代为保管或者暂时尚未确定性质的款项。

    (五)应缴款项,即研究所按照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缴税费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

    第二十四条 研究所应当对不同性质和不同期限的负债进行分类管理。

    (一)对借入款项要严格执行审批程序,各部门不得违反规定举借债务和提供担保;

    (二)对合同预收款项,科技管理处及时组织清理,财务处根据相关部门清理情况,在合同完成或者阶段性完成后及时结转为收入;

    (三)对应付款项,财务处要定期与经办部门或有关人员进行核对,经办部门要指定人员按时清付;

    (四)对各项应缴税费,财务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计缴;

    (五)对应付和暂存款项超过规定时间不能支付和确认的,财务处按规定结转收入。

第六章  内部控制管理

    第二十五条 研究所要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的规定,加强内部监督管理,实行经费确认制度、借款、报销审批制度、财会人员岗位责任制、内部监督制度和财务会计分析报告等制度。

    (一)实行经费确认制度:所内各部门、各项目的到账经费均通过银行票据、内部经费到位通知单等方式进行确认,纳入研究所财务统一管理。

    (二)实行借款、报销审批制度。各类经费借款、报销,要按照研究所《生物技术研究所财务报销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经费审批程序,具有审批权限的相关负责人对审批结果负责。

    (三)实行财务人员岗位责任制。财务处要根据研究所财务业务,合理配置财务人员,对财务岗位进行分工,制定岗位责任制,坚持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确保不同岗位之间权责分明、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确保财务工作运转有序。

(四)实行内部监督制度。财会人员应当遵守国家各项财经法律、法规和财会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保证资金安全。 

1.对审批手续不齐全的财务收支,应当退回,要求补充齐全后再予以办理;

    2.对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经审核不符合实际情况的财务收支,不予办理;

    3.对违反规定未纳入研究所统一会计核算的收支行为,一经发现,应当立即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主管领导提出书面意见请求处理。

    (五)实行财务会计分析报告制度。财务处在对各项经济业务进行会计核算与监督管理的基础上,应当定期编制财务会计分析报告,及时提供客观、真实的财务信息,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第二十六条 研究所各部门、各项目负责人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接受审计、税务、财政、经费主管部门的审计、检查和监督,要据实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拒绝、匿藏、伪造、篡改、谎报。

    第二十七条 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对下列违反财经纪律或违法行为追究其直接责任人和部门领导的责任:

    1.截留、转移国家和单位的收入,私设“小金库”,或通过转移资金等方式由其他单位代发本单位职工劳务费、补助费等;

    2.应收回本单位的收入而不收回,用其抵顶本单位支出或在外单位直接开支的;

    3.随意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

    4.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第七章  “三公经费”管理及其他

    第二十八条 “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招待费。

    (一)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职工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公杂费和培训费等支出。

    因公出国(境)要提前编报预算和计划,科技管理处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出国任务审批手续,财务处负责出国(境)费预算的审核。出国(境)人员要严格按照批复执行出国(境)任务,出国(境)费用的报销按照研究所《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交流经费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执行。

    (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后勤服务中心要按规定加强公务车辆使用管理,严格执行定点加油和定点维修等政府采购政策。

    (三)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各部门要严格控制公务接待支出,不得在财政项目中无预算支出公务接待费,使用非财政资金支付公务接待费不得超出上年支出规模。

    (四)各部门要按照厉行节约的要求,认真编制“三公经费”预算,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支出,通过财政拨款开支的“三公经费”,要严格控制在批复的“三公经费”支出预算额度内。

    第二十九条 加强会议费支出管理。各部门召开会议,要严格控制会议规格、规模、数量和会议时间,降低会议成本,减少会议费支出。会议费管理的具体要求按照研究所《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交流经费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建立防治“小金库”长效机制

    (一)“小金库”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主要表现形式包括:

    1.违规收费、罚款及摊派设立“小金库”;

    2.用资产处置、出租收入设立“小金库”;

    3.以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和咨询费等名义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4.经营收入未纳入规定账簿核算设立“小金库”;

    5.虚列支出转出资金设立“小金库”;

    6.以假发票等非法票据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7.上下级单位之间相互转移资金设立“小金库”。

    (二)各部门及职工个人不得设立任何形式的“小金库”。

    (三)落实防治“小金库”责任制。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所属谁、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小金库”防治工作负直接责任,所领导对分管业务部门的“小金库”防治工作负领导责任。

    (四)各部门要深刻认识“小金库”的形式和危害,加强有关政策的学习,牢固树立知法守法意识,以对个人、对部门、对单位高度负责的态度,自觉把防治“小金库”长效机制建设作为本部门的一项最重要工作,防止“小金库”问题发生。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如与国家和上级部门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和上级部门规定为准,对未尽事项按国家和上级部门规定执行。如遇国家规定有调整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