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科学院生物技术研究所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科学院生物技术研究所

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项目经费管理,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及主管部门有关项目经费管理制度的规定和我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项目经费,特指科研和开发两类项目经费,不包括修缮购置类、基本建设类、运转费类和基本科研业务费等执行单独经费管理办法的项目。

第三条 凡以研究所名义申请的各类项目经费,不论资金来源渠道,均为研究所收入。按照项目类别,科研类项目经费由科技管理处负责管理和监督,开发类项目由综合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项目经费到账后,财务处通知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持项目任务书、预算书供科技管理或综合管理办公室处留档。科技管理处或综合管理办公室根据经费类别、项目来源和时间进行编号,开具“项目经费入账通知单”。财务处依据“项目经费入账通知单”办理该项目的经费入账手续。同时项目负责人提供项目预算书复印件,作为财务处录入“项目预算执行动态管理系统”预算控制的依据。

第五条 财务处根据“项目经费入账通知单”确定的编号按项目类别进行单独核算,同时对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 项目负责人要按项目下达(委托)部门(单位)和研究所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并对其项目经费开支的真实性、可靠性承担法律责任。项目经费开支手续必须完整,票据合法,经费开支审批程序按照研究所有关财务制度执行。

第七条 科技管理处和综合管理办公室按照分工审核、审批分管项目经费,同时督促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任务书(合同书)要求的时间完成项目任务,确保经费使用与任务执行时间一致。

第八条 项目经费开支范围:项目经费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一)直接费用是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支出等。

直接费用由项目负责人按照任务相关、政策相符、经济合理的原则使用。

(二)间接费用是研究所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研究所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

项目管理费由科技管理处和综合管理办公室根据科研和开发管理办法的规定比例提取,财务处根据“项目经费入账通知单”列明的管理费数额采取按比例提取、分摊或直接列支的方式统一用于研究所公共支出。

绩效支出,根据项目预算及所内部规定执行,由科技管理处与人事处共同核定,财务处发放。

第九条 加强项目经费外拨管理。项目经费办理外拨,经办人须填写“外拨经费审批单”,依据项目任务或合同书(内容涉及外拨经费单位、银行信息、金额),科技管理处负责审核科研类项目的经费外拨,综合管理办公室负责审核开发类项目的经费外拨,财务处根据科技管理处或综合管理办公室的审核结果及内部审批程序办理经费外拨手续。

第十条 对外拨付项目经费的要求

(一)根据各科技专项管理规定,单位对外拨付项目经费分以下两种情况,各项目应分类按要求办理经费拨付手续:

1.转拨合作单位经费

国家各类科技项目预算书中已明确了子课题合作单位及经费预算,项目负责人按预算书中明确的合作单位及应分配的预算金额转拨合作单位经费。

如果项目因研究需要调整合作单位或调整合作单位分配的预算金额,必须由项目负责人履行向主管部门或项目牵头单位报批或备案手续后,凭主管部门批复意见或备案文件方可办理经费转拨手续。

2.支付测试化验加工费

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任务书及预算,与承担测试化验加工任务的单位签订委托测试协议,根据协议向承担测试化验加工任务的单位拨付测试化验加工费。

(二)对外拨付项目经费的财务入账票据要求

1.转拨合作单位经费

各项目办理转拨合作单位子课题经费时,须履行研究所内部审批程序,并将主管部门批复的项目任务书复印件附在外拨经费审批单后,财务处通过银行汇款方式办理经费转拨入账手续,不需对方单位开具其它票据。

2.支付测试化验加工费

各项目办理支付测试化验加工费时,对方单位必须开具税务发票,经办人履行研究所内部审批程序,并将与承担测试化验任务的单位签订的委托测试协议附在外拨经费审批单后,财务处通过银行办理经费拨付、支出入账手续。

第十一条 在研项目的年度结存经费,结转下一年度按规定继续使用。

第十二条 项目经费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固定资产管理等事项的,分别按照所内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影响经费预算执行的重大事项,项目负责人要及时通知相关部门,按规定履行报批或备案程序。

第十四条 项目结束前,按主管部门要求必须委托事务所对项目经费进行审计的,由项目负责人确定本项目审计联系人与会计师事务所联系,财务处配合项目审计联系人进行项目经费审计工作。专项经费审计报告须经财务处审核通过后方可提交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项目结束后,科技管理处、综合管理办公室应及时组织项目验收。项目通过验收后,项目负责人要在一个月内办理财务结账手续。财务处根据科技管理处、综合管理办公室开具的项目结题及结余经费分配方案,核销项目结余经费。财政项目结余经费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科技管理处、综合管理办公室应定期对已结题项目进行清理,避免已结题项目长期挂账。

第十七条 项目组对外提供分析测试化验加工服务,所获经费到账后,按照开发经费管理办法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经费使用中发生或关联发生的各种税费由项目组承担。

第十九条 凡项目主管单位或经费来源单位有明确的经费管理规定,按其管理规定执行;凡项目委托方或合作方在项目合同中对经费使用有明确规定的,按其合同规定执行。项目主管单位或项目委托方对经费管理没有明文规定的,或者规定不清楚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对未尽事项和与国家及上级部门有关规定相抵触的内容,按国家及上级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