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科学院生物技术研究所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科学院生物技术研究所

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农业科学院生物技术研究所政府采购管理工作,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设备的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政府采购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农业科学院生物技术研究所使用财政性资金以及自有资金实施的政府采购活动。

第三条 政府采购范围以财政部确定公布的范围、标准为准。

第四条 政府采购实行的组织形式有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

政府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政府采购项目按照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网上竞价、批量采购、其它等五种采购方式进行的采购活动。

部门集中采购,是指由农业部统一组织实施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实施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范围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第二章  预算和计划管理

第五条 政府采购预算报送。政府采购预算分为年度预算、季度预算、月预算。各职能部门、课题预算报送时间由政府采购系统管理人员通过邮件、飞信、电话等形式通知。

(一)职能部门在报送预算时,需经手人、部门负责人、研究所财务负责人审批后报送。课题报送预算时,需经手人、课题负责人审批后报送。

(二)研究所预算由财务部门政府采购系统管理人员在统计职能部门和课题预算基础上,统一在中央政府采购网进行填报。

第六条 预算执行。各职能处室、课题按时执行政府采购计划。采购前,需填写《生物技术研究所固定资产购置计划申报审批表》。该表由经手人、使用人、部门/处室负责人、政府采购系统管理人员、财务部门负责人、资产管理人员、研究所财务负责人签字、审批后,方能进行政府采购活动。

第三章  采购方式及执行程序

采购方式主要为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网上竞价、批量采购,职能部门、课题组(以下称:采购人)可根据采购内容的不同确定采购方式。采购应遵循如下程序:

第七条 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程序

(一)采购人在中央政府采购网协议供货专栏(http://www.zycg.gov.cn)上公布的中标供应商及其推荐的供货代理商(以下简称协议供货商)的范围内选择最终供货单位,且在中标产品范围采购,采购价格不得高于最高限价。

(二)采购人选定货物后,应与协议供货商签订《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合同》(以下简称协议供货合同)和《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货物验收单》(以下简称货物验收单)。

(三)协议供货商送货,经采购人验货并安装调试后,方可办理付款手续。

第八条 网上竞价采购程序

采购品目分类目录内除了财政部发布的需实施协议供货、定点采购、批量采购的货物以外,其他的货物采购均可实行网上竞价采购方式。

(一)采购人在中央政府采购网(http://www.zycg.gov.cn)网上竞价系统上提交采购信息,采购中心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合格的采购信息将及时在网上发布。

(二)供应商信息库中的供应商看到采购信息后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报价。报价截止时系统自动关闭,系统自动按价格高低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候选人排序。采购人应与报价最低的中标供应商签订协议供货合同和货物验收单。

(三)协议供货商送货,经采购人验货并安装调试后,方可办理付款手续。

第九条 批量采购程序

采购人根据财政部定期公布的批量集中采购品目及基本配置标准报送月采购计划,由研究所政府采购系统操作员统一上报计划。货物中标后,当月批量采购中标供应商会与采购人联系送货事宜,并签订供货合同和货物验收单。经采购人验货并安装调试后,方可办理付款手续。

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 供货合同和货物验收单

(一)采购人应与中标供应商或协议供货商签订协议供货合同和货物验收单。供货合同明确约定了供需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采购人要充分利用协议供货制度的价格优惠和服务条件,监督中标供应商和协议供货商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各项应尽义务,出现合同纠纷或协议供货商违约时,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处理并追究中标供应商和协议供货商的违约责任。

(二)协议供货合同编号和货物验收单编号在系统中是唯一且相互对应的,经手人、财务人员、政府采购系统管理员、资产管理人员可登陆中央政府采购网核查其真实性。其他形式的协议供货合同和货物验收单无效。

第十一条 验收。采购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负责验收,在交货时当场进行认真清点,现场参加安装和调试,在验收合格后向协议供货商收取发票并签署货物验收单。为杜绝假冒伪劣产品,保护采购人权益,在验收时,应当场抄录设备及其所有可拆卸部件的编号或序列号,形成书面记录,并经双方签字确认,作为合同附件妥善保存,以备维修及产生合同纠纷时使用。

第十二条 支付。采购人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中标供应商或协议供货商支付货款。付款前需经所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审核后,方能付款。

第五章  罚  则

第十三条 在协议供货执行期间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政府采购法和有关规章制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予以处理,没有规定的执行本规定。

第十四条 采购人及其相关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做出以下处理:督促纠正;通报批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行政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等。

(一)擅自向协议供货商范围外的供应商采购或采购协议供货中标范围以外产品的;

(二)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如与国家和上级部门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和上级部门规定为准,对未尽事项按国家和上级部门规定执行。如遇国家规定有调整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