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科学院生物技术研究所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科学院生物技术研究所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研究所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实现“产权清晰、配置科学、使用合理、处置规范、监督公正”的固定资产管理目标,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国农业科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3个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农科院财〔2011〕47号),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其中:通用设备单位价值1000(含)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1500(含)元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或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批量价值在5万元(含)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条   固定资产分类及折旧

一、分类

 根据2011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标准》将原有的分类标准11大类调整为6大类:

1、土地、房屋及构筑物;

2、通用设备(包括交通运输设备);

3、专用设备;

4、文物和陈列品;

5、图书、档案;

6、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二、折旧

根据科学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中固定资产折旧的相关规定,对固定资产根据其使用年限的具体规定要求,对固定资产进行折旧管理(见附件7:科学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折旧期限)。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固定资产的配置、建档、使用、处置、会计核算、产权界定、价值评估、纠纷调处、盘点清查、统计报告、监督检查等。

第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应坚持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科研发展需要的原则,实现固定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与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相结合、与政府采购制度、基本建设财务制度相结合。固定资产管理实行归口管理、授权使用、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随时接受上级领导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  管理工作流程(见附件1:生物技术研究所固定资产及政府采购管理工作流程)。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六条  固定资产管理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强化事前论证、注意规避风险、坚持集体决议、按照“统一领导、分工管理、层层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进行,实行所领导办公会议研究制度,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权限内的事项注意备案,对权限外的事项上报审批。具体职责与分工如下:

一、后勤服务中心主要职责

1、固定资产登记及固定资产档案管理

审核采购程序,根据货物购置原始凭证进行固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电子数据的录入,建立每台(套)固定资产身份卡片,建立每台(套)固定资产完整的电子档案、纸制档案和原始凭证档案,并负责固定资产档案的管理工作。

2、数据库维护及日常管理

负责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电子数据的维护、数据库的更新和日常管理工作。

3、固定资产盘点、报废、转移、清查等工作

负责固定资产盘点、报废、转移、调拨、资产清查等工作;负责全所固定资产报废初期审核和其他与固定资产处置有关的上报审批工作。

4、固定资产统计报表

负责固定资产管理报告和与固定资产有关统计报表的填报及编制工作。

5、固定资产预登记

负责对基建未完工项目、修缮购置项目未审计购置的固定资产和预付货款拟购置的固定资产进行预登记,待项目完工、项目审计、货物到货验收合格后进行固定资产登记,以确保国有资产管理的完整性。

6、其他与固定资产管理有关的工作。

二、财务部门主要职责

1、资产配置审核汇总

根据有关固定资产配置标准审核汇总购置预算审核汇总购置预算、购置计划,确认购置资产是否需要办理进口审批、招投标等事项。

2、固定资产登记

根据固定资产购置原始发票、固定资产卡片等凭证,审核固定资产采购程序,办理固定资产会计帐登记手续,对预付费购置的固定资产进行预登记。

3、固定资产会计账务管理

负责固定资产会计账的核算工作,并在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增减、转移等方面对使用处室和课题组(以下简称各部门)进行监督。

4、盘点核对

配合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和资产使用部门,定期进行资产盘点、清查、统计核对,确保帐、卡、物相符,保障固定资产帐完整。

5、费用管理

正确计算固定资产使用费,按规定权限审核、审批固定资产出租、出借和处置等事项,并负责固定资产使用收益、处置收入的上缴和账务工作。

6、固定资产报表财务统计等报表编制及上报

负责固定资产保值增值工作,配合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完成与固定资产有关统计报表的填报工作。

7、信息维护及日常管理

组织开展固定资产信息化管理工作和日常固定资产购置前的资金审核管理工作。

三、固定资产管理使用部门职责(包括各部门和所公共实验室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平台)

各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固定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有维护国有固定资产安全完整,发挥国有固定资产使用效益的责任,各部门应设有明确的固定资产管理人(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员)。各部门资产管理员要相对稳定,应由责任心强的正式职工担任。

1、资产管理员主要职责

(1)负责管理本部门固定资产的日常安全使用及固定资产台账和固定资产卡片的管理工作。

(2)负责本部门新购固定资产购置申请表(见附件2)的填写及货物到货后的开箱验收、安装调试、报账等工作。

(3)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年度盘点、清查,固定资产报废处置申请表的填写等工作。

(4)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的保管与维护,避免丢失、损坏。如造成固定资产流失或损失,根据管理规定承担全部或部分经济损失赔偿责任。

(5)本部门工作人员工作岗位发生变动时,及时到所级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固定资产转移或其他固定资产变动手续。

2、所公共实验室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平台主要职责

公共实验室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平台是相对独立的管理部门,除要履行资产管理员的职责外还应承担以下管理职责:

(1)负责大型仪器设备平台公用仪器设备购置、开箱验收、安装调试、到所级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进行固定资产登记建档和财务报账。

(2)负责大型仪器设备平台公用仪器设备日常使用管理、常规保养、维修、保管、调配等工作。

(3)要保证固定资产的完整性,对所备附件、资料不得遗失损坏,同时要尽量保持操作人员的稳定。

(4)建立完善的操作规程,使用登记和考核制度,对技术复杂、精密度高的专用仪器设备,操作人员要进行专门技术培训;合格者方可上机操作,以保证仪器设备安全有效使用,及时做好维护保养工作。

(5)负责仪器设备的合理有效使用,在保证本所科研任务外,可开展对外服务,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作用和利用率,减少设备闲置,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和效益。

(6)按照“中国农业科学院大型设备管理办法”和本办法组织使用及考核。

第三章 配置管理及登记

第七条  固定资产的配置应从履行职能的实际需要出发,充分考虑财力的可能性、技术的先进性和适用性,以及与现有固定资产的匹配性,遵循保障科研需要、节俭适用、节能环保、国产品优先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合理进行配置。资产配置方式主要包括购置、调剂、租赁、受赠、无偿调拨等。使用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配置相应资产:

一、现有资产无法满足本部门履行职能的需要。

二、难以与其它单位、部门共享、共用相关资产。

三、难以通过市场购买服务方式实现,或者采取市场购买服务方式成本过高。

第八条  对于汽车、办公设备、办公家具等有规定配备标准的固定资产,应当严格按照《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购置费预算标准》(财行〔2011〕78号)进行配置(见附件3:通用办公设备购置费预算标准,附件4:办公家具购置费预算标准)。对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防止浪费。

第九条  使用部门拟配置汽车、办公设备、办公家具等资产的,须编制资产配置计划;拟配置汽车和200万元及以上大型设备的,须编制新增资产配置预算;拟配置资产属于政府采购项目的,须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计划。

第十条  凡能够通过调剂方式配置资产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

第十一条  拟配置资产属于政府采购项目的,应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程序执行,优先采购国产、节能、环保产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配置前需填写《生物技术研究所资产购置计划申报审批表》(见附件2),严格按照审批权限进行逐级审批(审批权限见2011年所领导会纪要第四期),在采购进口产品时,需先确认购置资产付款账号的资金来源(是国拨资金还是自有资金)及预算金额(国拨资金是否已做预算),严格按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库[2007]119号)中的规定执行,同时进行固定资产预登记。

  三条santiao置计划申报审批表及填表说明则安全有效使用;第十三条  货到后需双方同时在场方可开箱验收(包括开箱验收外观、现场使用性能调试等),在验收时,各部门资产管理员要当场抄录设备及其所有可拆卸部件的编号或序列号,形成书面记录,并经双方签字确认,作为合同附件妥善存档保存,以备维修及产生合同纠纷时使用,需要安装的仪器设备需留存安装调试单(此单作为固定资产登记的附件)。验收合格后,需凭购货原始发票(进口产品需供货方的原始发票)进行固定资产登记,方可支付购货全款。

第十四条  新购置的固定资产,需先进行固定资产登记、建档后,方可到会计部门报销。固定资产进行登记、建档时,每台(套)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部门审核签字后的所资产购置计划申报审批表(见附件2)。

二、原始发票(进口产品还需供货方的原始发票)、海关报关单复印件、免税单据原件(也称免表)、进口设备审批单、合同(包括政府采购合同或政府采购电子验收单)或供货协议原件、安装调试单原件。

三、保修卡复印件、说明书复印件。

四、仪器设备数码相片。

固定资产登记卡片一式三份(会计一份、资产管理员一份、存档一份)。

第十五条  外单位占用本单位的固定资产,要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合理收取使用费和折旧费。

第十六条  受赠、无偿调拨等按原始价值进行入账登记,无原始价值的按财产的同类或相近产品价格进行估价后记价,但此估价须经专家论证和所领导审定签字后方可生效。

第十七条  基建和修缮购置项目工程部分及设备购置项目,根据竣工决算价值、审计报告中的交付使用固定资产表等填写交付使用固定资产通知单,进行计价并登记固定资产。项目中购置的仪器设备随时购置随时进行固定资产登记,登记价格入账为原始价格。

第十八条  预付费项目和在建项目购置固定资产,暂时无法计算价值的执行所内预登记制度。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出租、出借和对外投资等,固定资产使用应首先保证本所科研工作的需要。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固定资产,不得用于出租、出借和对外投资。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采用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应妥善保管和维护,防止因使用不当造成损失和浪费。

第二十一条  因使用不当造成固定资产非正常损失或不当损坏的,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经济责任。对固定资产保管、使用、维修工作中做出成绩的人员,给予表扬和奖励;对玩忽职守、导致财产被窃、遗失、损坏等事故的人员,查清责任后,根据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给予适当处理,并承担财产价值20%-50%的经济赔偿责任,对关键重要设备造成损坏、遗失者,按照《中国农业科学院生物技术研究所仪器设备及器材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领用管理和固定资产交接制度

一、固定资产领用管理,是根据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在进行固定资产账务登记时确定领用管理人,做到管理规范化、全面化。

二、建立固定资产交接制度,人员变动时必须按照“接班人先到,交班人后走”的规则办理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交接手续,在办清交接手续后,方可办理人员调动手续。

1、职工(含借调人员、挂职人员、人员调出、离休、退休等,下同)在工作变动时,应及时交还本人管理和使用的(其中包括配给个人使用的)固定资产。

2、职工交接过程要进行账帐、账卡、账实核对,并签署三方交接单(见附件5:固定资产交接明细表)。

3、所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要对交接过程进行备案并及时将资产变动情况录入固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固定资产档案实时更新工作。

第二十三条  担保、出租、出借

一、所内固定资产不得用于担保。使用部门不得擅自将固定资产出租、出借。

二、出租、出借固定资产应按相关文件的审批权限,严格履行申报审批程序。

第五章   处置管理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

第二十五条  各部门拟处置的固定资产应当权属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方可予以处置;被设置为担保物的固定资产处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处置范围

一、长期闲置或超标准配置的。

二、已达强制报废年限或因技术原因并经专家论证,无法正常使用或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的。

三、因机构撤销、合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产权转移的。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

五、其它情况。

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处置权限

一、一次性处置固定资产单项或批量价值50万元以下的,由所固定资产管理小组审核,报所办公会审批,形成会议决议和批复后,按相关管理规定,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资产处置,并报相关上级单位备案。

二、一次性处置固定资产单项或批量价值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800万元以下的,由研究所资产管理小组报所领导会审核,通过后报院审批,批复后根据相关规定程序进行处置。

三、一次性处置单项或批量价值800万元以上(含800万元),由研究所资产管理小组报所领导会审核,通过后经院报农业部审批,批复后根据相关规定程序进行处置。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处置申报审批程序

处置固定资产应履行以下程序:

一、使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见附件6:《国有(固定)资产处置申请表》及填写说明)。

二、固定资产处置由所固定资产管理小组对使用部门提出的处置申请进行审核鉴定,提出处置意见并形成固定资产管理小组会议纪要,固定资产管理小组应由熟悉相关资产行业标准,且不少于3名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

三、账务处理

固定资产处置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财政国库收缴管理的规定上交中央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年底统一上交国库,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调整资产、资金账目。

第二十九条  固定资产处置方式

一、固定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平台进行处置(北京范围的主要是通过产权交易机构交易的方式进行公开处置,其中电子产品需进行环保处置)。对无法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进行处置的,原则上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方式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允许的其他方式进行。

二、未做固定资产登记(即未确定产权的)、以其他方式取得的和已登记在账的固定资产,严禁各部门自行处置。

第三十条  其他固定资产处置事项

本办法中未提出的其他固定资产(如;土地、房屋、无形资产等)处置事项按《中国农业科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3个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农科院财〔2011〕47号)中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盘点、清查与报告制度

第三十一条  每年年初,由所固定资产管理小组组织对所属各部门管理的固定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盘点,盘点要求做到三账相符,并对盘点后三账不符的情况进行及时调整、更新。

第三十二条  账务调整

出现盘盈、盘亏等情形时,应及时查明原因,说明情况,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因人员变动、资产报废而发生的变动,及时进行核对及调整。

第三十三条  资产清查

对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有关规定进行资产清查: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实际工作需要,纳入统一组织清查范围的;机构变动(分立、撤销、合并、改制及隶属关系变动)的;因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严重损失的;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国有资产重大流失的;会计政策发生重大变更,相关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大变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进行固定资产清查的其它情况。

第三十四条  档案及时更新

使用部门、财务部门和固定资产管理小组应全面、完整、及时地整理归集资产盘点和清查过程中形成的各类资料并及时存档。

第三十五条  固定资产管理报告制度

固定资产管理实行报告制度,使用部门应按规定编制固定资产决算等报表,由财务管理部门审核汇总后报院。报表应当内容完整、信息真实、数据准确。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固定资产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国家相关法律中有关规定法律条文进行处罚、处分、处理。

一、擅自占有、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的。

二、擅自提供担保的。

三、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的。

第三十七条  各部门对涉及国家安全的固定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管理活动,要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做好保密工作,防止失密和泄密。

第三十八条  各部门对固定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决议、合同、协议、章程、批示、批准文件及各类凭证等资料,应按照有关规定,全面、完整、及时地整理提交所固定资产管理部门集中归档。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所固定资产管理小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中国农业科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3个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农科院财〔2011〕47号)中的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