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科学院生物技术研究所试验基地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科学院生物技术研究所

试验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研究所科研试验基地(以下简称基地)的管理,保证良好的工作秩序和科研试验的顺利进行,切实提高科研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结合我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地作为科研试验实施平台,其管理部门必须全面贯彻,以研为先、服务科研的理念,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及服务水平,努力提高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

第三条 基地的管理要按照统筹规划和“开放、联合、共享、协作”的原则,努力提高使用效率,达到资源共享的目的。

第四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研究所管理的基地,课题自管基地由课题组自行负责。需要研究所协助时,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

第二章 基本职能与主要任务

第五条 基地的基本职能为:提供试验所需用地、温室、实验室和农机具等田间试验的基础保障。

    第六条 基地的主要任务:按照各课题组种植计划,具体实施田间、大棚、温室的管理工作;负责科研人员餐饮、住宿保障;负责组织、协调、处理解决基地的内外关系,提供及时、有效、优质的各项服务,确保试验的顺利进行。

第三章 运行方式

    第七条 由研究所管理的基地实行以下运行方式:

(一)研究所管理的基地本着谁使用谁付款的原则,按实际支出收取。

(二)实行编制外聘用人员及临时用工制度,工资标准及其他补助由基地负责人提出建议,研究所核定。

(三) 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从课题收取的费用全部归研究所,不得直接作支。

第八条 课题自管基地由管理基地的课题组承担全部运行费用并负全部管理责任。

第四章 信息公开

第九条 根据基地所处区域不同,基地管理部门每年定期通过研究所网站公布试验用地、大棚、温室征订(用)信息。

第十条 基地试验用地、温室、餐饮、住宿等收费标准发生变化时,基地负责人应报分管所领导或所办公会审批。

第五章 协调核准

第十一条 使用基地土地、温室等必须列入年度使用计划,各课题组应按基地所属区域,提前将下年度的实验用地等计划提交给基地负责人。已申报转基因安全试验的课题组需同时报送审批书复印件。

第十二条 基地负责人在接到各课题组年度使用计划后,应积极协调、合理安排。

第十三条 各课题组在每年试验实施前2个月,按照确定的试验范围,将试验管理计划具体内容提交至基地负责人,基地负责人按照试验要求组织实施。

第六章 服务管理报告

第十四条 为及时掌握基地运行情况,保证田间试验正常运行,出现以下情况的应及时向相关领导和有关人员报告。

(一)当种植计划实施过程中出现问题时,田间负责人应及时向相关课题组报告,并予以解决。

    (二)基地负责人在遇有重要活动、接待上级、同级部门的检查、考察前,需及时向分管所领导报告。

(三)基地负责人应在基地运行方式发生改变前向分管所领导报告,批准后方可执行。

(四)发生安全事故时,基地负责人需在第一时间向分管领导报告,并于第一时间到场处置。

(五)当发生自然灾害,基地发生损失时,应及时查清损失情况并向分管所领导报告。

(六)基地负责人应在每年12月15日前,以书面形式向研究所报告基地当年的运行情况。

第七章 经费收支管理

第十五条 为规范和加强基地经费的收支管理,充分发挥基地为科研服务的作用,按照收之于科研服务于科研的原则,规范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 基地经费收支管理原则是:

(一) 各项经费收支,必须严格执行研究所各项规定和财务会计制度,遵守财务纪律。

(二) 本着收支基本平衡的目标,保证科研课题试验的顺利进行和基地各项工作的良好运转。

(三) 由研究所财务部门设立单独的会计科目统一管理。

第十七条 经费的收取依照以下原则进行:

(一) 基地的收费标准按照研究所相关规定执行。

(二) 田间试验项目需根据不同作物种植期间消耗的肥料、农药、油料、水电、人工等费用,按照制定的收费标准,年初预收。

(三) 各课题人员餐饮费、住宿费按照实际发生,年底一次收取。

(四) 因人工费、生产资料费上涨等原因,收费标准发生变化时,需向分管所领导提出申请,经研究批准后方可执行。

(五) 在基地设施建设中,课题组参与投资的,可参照投资金额在一定时期内,适当减少使用费的收取金额,具体情况另行商议。

(六) 各课题组需按时缴纳相关费用,不得无故拒交或拖欠。

第十八条  经费的支出

(一)  经费支出范围包括:土地使用费、生产资料购置费、聘用人员工资和保险费、维修维护费、水电费、电话费、福利费等用于基地生产科研运行的各项费用。

(二)  经费的使用本着精打细算,少花钱多办事,节约开支,提高经费使用效益的原则进行。

(三) 如遇较大支出项目或基地资金不足时,需及时向研究所提出资金申请,由所领导会研究确定。

第十九条  由研究所负担的经费

(一) 长期聘用人员(以签订劳动合同为准)的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二) 大额维修维护、基础设施改造、公用电力改造、大型农机具购置、园林绿化养护等所需经费。

第八章  科研副产品的处置

第二十条  科研副产品是指利用国家财政经费从事科研活动,产生的除了完成科研(项目合同或课题任务书规定的)任务以外的具有经济价值(可以作为商品出售)的有形产品,主要包括:地上作物、实验动物等实验产出品。

第二十一条 科研副产品的处置须按照中国农业科学院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副产品收入管理的指导性意见的通知》要求进行处置。各课题组在完成科学研究数据收集、留足必要的科研材料用于后续研究后,剩余的可用于销售的科研副产品必须交研究所统一处理,课题组或个人不得自行销售。大额科研副产品的销售应签订合同,财务部门按照合同金额监督应收账款到账情况。

第九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 基地负责人必须加强对农药储存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保证农药质量,保护农业生产和生态环境,维护人员安全。

第二十三条 基地管理人员要对农机具进行定期维护保养,确保安全正常使用。

第二十四条 各课题试验品种、材料需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基地实验室的安全管理按照《生物技术研究所实验室安全卫生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后勤服务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