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科学院生物技术研究所科研副产品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科学院生物技术研究所

科研副产品管理办法

 

为加强研究所科研副产品的管理,规范科研副产品的处置行为,根据中国农业科学院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副产品收入管理的指导性意见》的通知(农科办财〔2014〕48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科研副产品范围

第一条 本办法的科研副产品是指从事科研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具有经济价值(可以作为商品出售)的有形产品,主要包括:地上作物、实验动物等实验产出品。

第二章  科研副产品管理

第二条 我所科研副产品管理由后勤服务中心负责,归入试验基地管理中,财务处负责管理科研副产品处置的收支管理。

第二条 各课题组在完成科学研究数据收集、留足必要的科研材料用于后续研究后,剩余的科研副产品需交由研究所试验基地统一处理,课题组或个人不得自行销售。

第三条 用作销售的科研副产品在收获、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费用,从副产品销售收入中开支。

第四条 试验基地管理人员需建立健全科研副产品实物登记制度,设置科研副产品库存台账。严格按《入库单》入库,严格按《出库单》出库,按照“出入库单”记录科研副产品增加、减少及盘存的数量,真实反映出入库情况。对于单位价值较低且较易腐坏的科研副产品,可不设置库存台账,但应设置销售台账,做好销售记录。完整保存库存台账、出入库单据及销售台账,作为单位内部管理及接受检查和监督的依据。

第三章  科研副产品销售收入管理

第五条 科研副产品的收入由研究所财务部门管理,课题组不得收取现金和支票。科研副产品所在地距离所本部较远的,需设置核算员岗位,明确岗位职责,负责收款和缴款工作。

第六条 收入票据是记录科研副产品收入的依据,科研副产品销售无论金额大小必须填开具收入票据。收入应全部记入研究所规定账簿,并纳入研究所总收入。

第七条 大额科研副产品的销售应签订合同,财务部门按照合同金额监督应收账款到账情况。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八条 后勤服务中心、财务处应及时掌握本单位科研副产品的收入种类和规模,并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杜绝各种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发生。

第九条 课题组之间应相互协作、相互监督,课题组不得私自出售科研副产品,更不得隐匿收入、设立“小金库”等。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一条 由后勤服务中心和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