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科学报 发布日期:2012-02-29 作者:刘丹
首部《粮食法》意在规范对转基因技术的使用,将其解读为对转基因的“禁止”或“限用”是一种曲解和误导。这种误读的社会后果是严重的,既不利于生物技术的发展,也不利于粮食生产和粮食安全大局。
国家立法对转基因技术进行管理,在粮食领域率先破题。 2月21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在其网站公布《粮食法(征求意见稿)》,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主要粮食品种上应用转基因技术,此举再次引燃转基因争议。 转基因写入《粮食法》 《粮食法》从动议起草至今已经8个年头。从 2004年《粮食法》动议起草,直到2009年十一届人大二次会议才将制定《粮食法》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国务院2009年立法工作计划。而农业转基因方面的立法工作则起步更早。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粮食法》是由国家发改委、国家粮食局牵头起草。中国农业科学院生物技术研究所研究员黄大昉在接受《中国科学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意见稿可能更多地体现粮食主管部门的意见,但是粮食问题还牵涉到农业、环保部门、地方政府和粮食收储和经营企业的利益。 “同时,就转基因技术与管理而言,不仅仅涉及粮食,还涉及动物、微生物制品、工业原料等领域,这些则是《粮食法》无法覆盖的。”黄大昉说。 黄大昉告诉《中国科学报》,在转基因的专项立法方面,早在1996年7月农业部就发布了《农业生物基因工程管理实施办法》;2001年,国务院又发布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但是这些都只是部门和国务院的法规,而非国家性的法律。 事实上,早在10多年前,环保部门就准备着手进行转基因生物安全法的制订,但迄今为止,一直没有明显的进展。 鉴于转基因牵扯环保部、农业部、科技部、商务部等诸多部门,相关立法推进并不顺利。 事实上,中国转基因安全立法形势并不乐观。在环保部、科技部和农业部等部门之间,不仅在各自审批与监管的权限上出现冲突,甚至对于立法的必要性本身也存在分歧。 而此次《粮食法》意见稿中,也仅一处明确提及“转基因”。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转基因粮食种子的科研、试验、生产、销售、进出口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主要粮食品种上应用转基因技术。” 对此,黄大昉表示:“《粮食法》主要是关于粮食生产、收储、流通加工的法,转基因问题在该法中只是粮食生产中的一个环节,所以只能定一个原则性的方向,具体的细则还需要制定更完善的专门性法规。” 争议再起 首部《粮食法(征求意见稿)》中关于转基因的规定,再次引燃了持续已久的转基因争议。 “这是中国首次立法对转基因进行管理,这一举措对于保护中国粮食安全和粮食主权具有重大意义。”长期关注转基因议题的绿色和平食品与农业项目主任方立锋告诉《中国科学报》,“这也表明相关政府部门倾听和尊重了公众的声音与诉求,是对公众的利益和健康负责任的举动。” 但是,针对意见稿中提到的“转基因粮食种子的科研、试验、生产、销售、进出口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方立锋指出:“‘相关规定’的具体内容是什么,是否足够完善,都有待于进一步澄清。目前来说,中国现有的转基因生物安全法律法规尚不完善,仍然存在立法层次低、监管权责不明确等问题。因此,急需加快转基因生物安全法的立法进程,以进一步加大对转基因作物及相关产品的监管力度。” 以绿色和平为代表的转基因技术反对派坚持认为生态农业等农业技术才是中国农业未来发展的希望所在。绿色和平在此前发布的一份调查报告中揭示,中国过去20年转基因技术研发经费是生态农业的30倍,农业科技投入结构存在严重不合理的现象,严重阻碍了生态农业等可持续农业模式的发展。 方立锋建议中国立即停止所有转基因作物的商业化进程,并减少在转基因技术研发上的财政投入,同时加大在已被证实行之有效的农业技术上的资金投入,并予以专项支持,例如生态农业,病虫害绿色防控和分子标记辅助育种选择技术等。 对此,许多业内人士不以为然。“首部《粮食法》意在规范对转基因技术的使用,而不是禁止或限用。”黄大昉说,“将其解读为《粮食法》‘禁止’和‘限用’转基因是一种曲解和误导。这种误读的社会后果是严重的,既不利于生物技术的发展,也不利于粮食生产和粮食安全大局。” 利益博弈 在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李国祥看来,从世界范围来看,转基因技术研发和应用是大势所趋,我们不能回避。但必须慎重,特别是对主要粮食作物。意见稿的主旨思想是要对转基因的使用进行规范,通过立法来制止对它的无序混乱使用。 知名“三农”专家、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郑风田在此前接受《中国科学报》采访时也表示,粮食的商业化生产和研究是两个概念。转基因技术未来几十年可能是很有潜力的方向,通过国家一号文件加强这方面的研究,未来技术成型,不至于被专利封锁,可做技术储备。 郑风田进一步指出,全球目前对主粮的转基因安全有很大质疑,对商业化的转基因粮食有很大担心。“我们有一些单位机构研究没进行多少,就开始匆忙商业化。这些转基因种子一旦被传播到市场上,可能会在粮食安全领域引起不必要的恐慌。为此,意见稿规定,转基因粮食种子的科研、试验、生产、销售、进出口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郑风田说,“这一次专门对部分研究机构的行为设定底线,这个线不能碰。” 黄大昉则认为,此番出台的《粮食法》对转基因的表述与现行转基因方面的法规并无明显冲突。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迄今为止,我国尚未批准转基因粮食进入商业化生产,私自种植、加工和销售转基因粮食及加工制品均属违法行为。 “但我个人认为把转基因和其他粮食安全和食品安全问题相提并论,似乎不是很准确。”黄大昉说,“转基因与食品安全问题有着本质的区别。转基因的争议在于如何规避技术发展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要加快技术发展。粮食法草案将其与食品安全问题放在一起,只作简单表述,是否妥当是值得商榷的。” “毕竟这还是草案,定稿还得征求各方意见。”黄大昉说,“在征求社会意见和未来全国人大审议之时,还会有激烈的利益博弈,最后定稿必将是各方意见充分协商、妥协之后的结果。”